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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对夫妻离婚的背后!一别未必两宽,离婚未必各自欢喜!|和静·家事

1460对夫妻离婚的背后!一别未必两宽,离婚未必各自欢喜!|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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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联合上城区妇女联合会、上城区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婚姻家事审判白皮书》。
将2016年至2019年期间审结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共计1460件进行汇总分析。
通过数据对比、成因分析等方式,总结案件特点,探究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发展新趋向。

离婚纠纷案件的四大特点

01





近七成离婚诉讼由女方提出

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的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6.45%。

02




30-40年龄段为离婚诉讼主要群体


诉讼离婚的人群中,30—40岁年龄段的占比最高为44.76%。该年龄段以80后为主,双方多为独生子女。

03




结婚后3-7年起诉离婚的占比最高


离婚诉讼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3—7年的最高、占比30.17%,其次为15年以上、占比25.92%。人们常说的“七年之痒”似乎确有其事,“日久生情”却也未必。


04




离婚近八成原因为“性格不合”


原告主张的离婚原由中,感情不和占78%,家庭暴力占10.42%,其余原因主要包括赌博、吸毒、婆媳关系、父母干涉、外遇、犯罪、疾病、酗酒等。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女性主张其受到家庭暴力的比例远高于男性。


离婚时争议最多的

三大焦点问题

01




共同财产的分割及赔偿——房子

当事人要求分割最多共同财产的是房屋,占49.83%,其次是车辆,占9.76%,此外还有银行存款、股票等。还有不少家庭中,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其配偶会也会主张股权分割或要求折价补偿。另外,如一方涉及家庭暴力、违反忠诚义务等,还可能涉及赔偿。



02




子女的抚养与探望——近七成为妈妈抚养


67.75%的案件中子女由女性抚养,27.74%的案件中子女由男性抚养,另有少部分案件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共同抚养子女。绝大多数的女性在诉讼中主张抚养权并离婚后自行抚养子女。男性大多更加洒脱,对于子女抚养少见执着,部分获得抚养权后将孩子交由父母实际抚养。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及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后,部分当事人还会因一方要求探望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此表示拒绝而发生探望权纠纷。后续随着孩子的长大还可能出现探望权变更、抚养费变更纠纷。


03




共同债务的约定——离婚后还在打官司

部分夫妻离婚后还可能就财产争议发生多次诉讼,例如某些有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的夫妻离婚后,仍然可能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与案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某些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双方父母、其他亲属的财产存在混同,或在房产出资上存在争议,在离婚后可能面临父母、亲属对夫妻二人的起诉。

白皮书还指出这样两个问题

通过对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大数据分析,《白皮书》总结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存在感情破裂认定难、家庭暴力举证难、财产债务界定难、抚养探望执行难、同居关系处理难等审执难点。其中特别指出:

01




同居关系法律风险大

同居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另一类是单身男女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前者涉及违法,后者则存在较大风险。一旦同居关系结束,同居男女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有关案件中,同居双方往往财产混同,对于特定财产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审理难度也较大。


02




婚姻家事案件调解撤案率较高

上城法院各项纠纷的调撤率分别为:离婚纠纷80.06%、离婚后财产纠纷64.86%、抚养纠纷75.38%、探望权纠纷71.43%,总体较高。从案件审理天数来看,离婚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的平均自然审理天数均仅有20余天。可见,婚姻家事纠纷具有可调和性,大多可以自行解决或在第三方斡旋之下达成和解。


法院建议


树立正确价值观、婚姻观


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年龄、地区、性格、习惯、家庭、爱好、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因素,给予自己“结婚冷静期”,做好共同生活、抚养子女、互相容忍的心理准备后再行结婚。在考虑离婚时,应避免在冲动时做出决定,更多考虑家庭责任,在婚姻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寻求社区等有关部门的帮助。

着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应自觉遵守探望约定或生效判决,配合对方探望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按时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生活条件。



合理分配共同财产,妥善处理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应当厘清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范围,在离婚时合理分割,减少纠纷。


尊重婚姻制度,保障自身权益

我国法律倡导和保护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处理方式均与婚姻关系具有较大的差别。



END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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