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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共同买的房子要如何分割?|和静·婚恋

分手后,共同买的房子要如何分割?|和静·婚恋 无法不传承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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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共同出资买房
已经越发普遍
但分手后共置房屋的处理
却成了一桩大问题
那么,
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应如何分割
就让我们来一起通过下列案件了解下吧

1

基本案情

男方小高与女方小孙,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小孙以自己的名义,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总价款439万元,居间代理费87800元。

此后,小孙(甲方)与小高(乙方)签订《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


《房屋购买 首付出资证明》

甲乙双方以合资出首付及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涉案房屋,使用小孙在北京购买首套房购房资格并以小孙名义向银行贷款,该套房屋购买总价为439万元。
乙方小高为该房屋的主要出资人,房屋首付款及中介费共计210万元。其中小孙出资40万元,小高出资170万元。若双方在购房后结婚,上述购房金额为双方各自婚前财产。
涉案房屋登记在甲方小孙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涉案房屋购买后,小孙个人独自承担了该套房屋每月的贷款。

此后,二人分手。小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孙返还小高购房款170万元并承担评估费、财产保全费。
法院审理期间,鉴定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426.4万元

2

法院认为

小高与小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之后签署《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从该证明的文义而言,应当认定双方就合资的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双方均合资出首付共同按揭贷款部分以约定的合资方式进行承担
因此,结合本案判决之前,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法院参照首付出资比例确定小高和小孙就涉案房屋所占份额。小高就小孙个人已还贷款和利息部分,亦应按份额比例进行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孙给付小高房屋折价款129万元。

律师说法

目前情侣之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果双方没能“修成正果”,那便会涉及双方共同购置的房屋归属问题。

一般而言,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01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为按份共有,如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约定份额,则一般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02

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一方名下,因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因此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意买房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也会认定为双方共有。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房屋折价款。

对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购房等大额投资置业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先签订协议对双方出资情况及共同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在协议中尽量约定明晰,如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是否均为共同出资、房屋具体份额比例等。

另外,双方应妥善保管自身的付款凭证,如有一方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况,因情侣之间金钱往来相对频繁,为避免混淆,一方可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备注列明,如写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贷款等。

资料来源|北京一中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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