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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男方小高与女方小孙,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小孙以自己的名义,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总价款439万元,居间代理费87800元。


《房屋购买 首付出资证明》


涉案房屋购买后,小孙个人独自承担了该套房屋每月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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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目前情侣之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果双方没能“修成正果”,那便会涉及双方共同购置的房屋归属问题。
一般而言,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一方名下,因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因此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意买房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也会认定为双方共有。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房屋折价款。
对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购房等大额投资置业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先签订协议对双方出资情况及共同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在协议中尽量约定明晰,如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是否均为共同出资、房屋具体份额比例等。
另外,双方应妥善保管自身的付款凭证,如有一方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况,因情侣之间金钱往来相对频繁,为避免混淆,一方可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备注列明,如写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贷款等。
资料来源|北京一中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