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设立遗嘱
但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和伪造,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査证
因此对于口头遗嘱的适用较为严格,口头遗嘱容易因瑕疵而失去效力
原告王明(化名)和被告王亮(化名)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原、被告父母共同所有房屋坐落于宁河区某村。父母因病去世后,兄弟二人因房屋继承问题闹上法庭。
原告王明称虽然自己和母亲是继母子关系,但在父母生病期间,自己和王亮一起悉心照顾老人,现在父母去世了,自己有权依法继承该房屋。
王亮辩称,房屋系自己的亲生父母所建,自己一直住在该房屋,父母在生前立过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一人,理应归自己继承,王明在结婚时已经另外批下宅基地建有房屋,不应再继承涉诉房屋。
一个声称有口头遗嘱
法院会如何判决?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位于宁河区某村的房屋为原、被告父母生前所建,属于遗产范围,其继承人有权继承。
关于被告王亮称父母生前留有口头遗嘱,该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的陈述意见,宁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王亮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有见证人在场,其陈述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故应按法定继承的份额继承诉争房屋,原、被告各分得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定程序继承遗产。“口头遗嘱”只能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本案中,原、被告父母生前未留有书面遗嘱,王明幼年便跟随父亲和继母一同生活,继母对其已尽了抚养义务,王亮亦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已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其依法享有继承权。虽然被告王亮称父母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因未能证明立口头遗嘱有见证人在场,所以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该诉争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资料来源|宁河法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