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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代持千万房产9年后,麻烦来了……|和静·家企

真实案例:代持千万房产9年后,麻烦来了……|和静·家企 无法不传承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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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深圳房产新政之后,华润润玺、招商臻府、远洋天著等一个个火热的楼盘,吸引了众多投资人的眼球

一大波人寻思着以“代持”解决房票的问题,全然没考虑到背后存在的风险

意外与纠纷便随之而来


案情简介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5 执异1 号民事裁定书


2011年,赵总看中深圳华侨城纯水岸九期的物业,但自己和家人已无购房名额,故商量以其侄子小赵的名义购买。2011年7月10日,赵总与小赵签订《房产委托代持协议》。当日,小赵与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城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房款总价13894389元,定金100万元。此后,以小赵名义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赵总作为贷款保证人对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物业的定金、首付、月供、税费均由赵总支付。

物业入伏后,赵总搬入居住,物业管理费、电费、煤气费、上网费、有线电视费等均从赵总银行账户缴扣。2019年1月,小赵因民间借贷纠纷欠人1000余万元被诉,其名下的纯水岸九期物业被查封。2019年3月,赵总起诉小赵,主张确认所有权。2019年11月,法院驳回起诉。2020年1月,赵总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实际产权人,小赵只是代持人,要求排除执行。

赵总提出执行异议的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第 11 条:“意见∶ 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实际产权人的,如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排除执行。”、“说明: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保护实际产权人多的合法权益,实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保护目的。”

2020 年6月,法院驳回赵总请求。




法院驳回理由


一、《房产委托代持协议》仅在合同相对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二、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小赵)名下,在申请执行人借款给被执行人(小赵)时,被执行人(小赵)未示明系代异议人所持有,执行人亦基于对不动产权登记公示的信赖,相信涉案房屋为被执行人(小赵)的责任财产,因此,涉案房屋能产生承担被执行人(小赵)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

三、异议人(赵总)系规避政策购买房产,其自愿选择由被执行人(小赵)代持涉案房产,不愿遵守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应当能预见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至南山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异议人(赵总)仍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无论是由于政策原因,还是经济利益的原因,都是异议人(赵总)选择由被执行人(小赵)代持涉案房屋所造成的后果,异议人(赵总)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

五、因深圳属于一线城市,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政府才会出台相应的限购、限贷措施来进行调控,且土地资源有限,异议人(赵总)在本人及家庭并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势必挤占第三人的合法资源,炒高房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后,2020年6月,赵总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败诉。

2020年7月,小赵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


房屋代持的风险

1、购房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购房代持行为因违反国家的限购限贷政策,代持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目前,多数法院对于购房代持协议效力是持否定态度的。

 2、房屋涨价,代持人反悔,导致所购房屋产权归属代持人所有。
 房价上涨后代持人反悔,再加之被代持者的购房行为不符合相关政策,进而造成所购房屋产权归属代持人所有,而购房者与代持者之间的购房代持协议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

3、代持人擅自处分所代持房屋。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对不特定第三人的物权公示效果,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能够信赖登记簿记载的物权所属。代持人私自出售、赠与房屋或将所代持的房屋用于抵债等等。即使事后房屋被代持人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房屋真实所有权状况不一致,但被代持人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物权行为,这造成被代持者难以维护涉案房屋产权。

 4、代持人将代持房屋私自出租,被代持者丧失房屋租金利益。

承租人因有理由相信被代持房屋为代持者所有,与代持者签订租赁合同,将租金支付给代持者,进而导致被代持人的租金利益难以保障。

 5、受政策影响难以在短时间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受国家或地方房产政策的影响,被代持者如果想在短时间内将被代持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则存在多方面困难和阻碍。

6、因代持人债务纠纷导致被代持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执行,购房代持协议不能引发物权变动,被代持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物权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购房代持协议不能引起房屋产权的物权变动。因债务人的债务纠纷,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面临被法院查封、拍卖、执行的风险。如果实际出资人以案外人身份对法院的查封、拍卖、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依据物权的公示原则,代持产权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实际出资人不能依据实际出资人身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7、在房产没有实际变更到被代持人名下前,因房屋代持人死亡,登记在其名下的被代持房产产权被其继承人继承或因其生前立遗嘱或遗赠而代持者的继承人依据遗嘱继承取得或被其继承人之外的人因受遗赠取得。

房屋产权登记具有外观的公示力。如果房屋代持人在产权没有实际变更到被代持人名下前死亡,则必然会发生被代持房产被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问题;或者代持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被代持房屋被其继承人继承或被继承人之外的人受遗赠取得。如果被代持人主张涉案房产的实际物权权利,则会付出很大的人力、财力,甚至存在难以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

 8、因房屋代持人婚姻状况的变化,被代持房屋因结婚而被加名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或因离婚被代持房产被分割、赠与。

当发生被代持房屋被代持人加名或被分割、赠与时,代持协议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被代持者此时主张实际物权,则同样存在很大的难度。




案例来源|深圳淘房志  公证文选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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