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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的继承权公证书在香港有用吗? | 和静 · 涉港家事

内地的继承权公证书在香港有用吗? | 和静 · 涉港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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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黄敏珊




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除了申请文件和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即内地法律意见书)外,还有一系列的公证认证文件需要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这些公证认证文件,主要是作为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假若死者生前并无遗嘱,这些亲属关系的公证认证文件,就更是遗产承办申请中不可缺少的文件!

如果申请人需要在香港申请一名无遗嘱的内地居民的遗产承办手续,其必须提交有关死者的死亡、婚姻、子女及父母状况的公证认证文件。一般情况下:
  • 死亡事实需要提交的是死亡公证认证

  • 死者的婚姻状况需要提交结婚证公证认证,或是结婚公证认证

  • 死者的子女状况需要提交子女的出生公证认证

  • 死者的父母状况则需要提交死者的出生公证认证,或是户口簿的公证认证,又或是户籍证明的公证认证

【每个个案的情况不一,需要提交的文件也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已经就死者内地的遗产办理继承手续,也已经取得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中已清楚载明死者死亡的事实,婚姻、子女及父母的状况,也明确了谁对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那这份《继承权公证书》,能否作为替代上述提到的一系列必须文件,单独提交至遗产承办处,证明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

答案是不可以!


事实上,遗产承办处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公证文件有明确的要求,除非有非常合理的理由,且在具备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还需同时提交其他的证据或是第三人的誓章,方有可能被遗产承办处接纳。
因此,拟用《继承权公证书》代替死亡公证、结婚公证及出生公证等公证认证文书,证明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的,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最终亦未必会被遗产承办处接纳。

当然,如果有某份公证认证确认无法办理的,申请人拟用《继承权公证书》佐证某项有关死者的亲属状况事实的话,我方可以尝试结合申请人可提供的其他证据或是第三人的誓章,争取说服遗产承办处接纳我方的解释。


我们曾经处理过一个个案,申请人无法提供爷爷奶奶(死者的父母)的死亡公证,最终我们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继承权公证书》(当中描述了死者的父母早于死者去世),爷爷奶奶的墓碑照片等资料,说服遗产承办处接纳我们提交的前述文件,最终遗产承办处向申请人发出了遗产管理书。

所以说,《继承权公证书》并不是不能作为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证明文件,只是不能想走捷径就用一份《继承权公证书》代替全部所需的亲属关系状况公证文件。这个捷径可能会让你付出更大的代价!


由于每个个案都存在不同的情况,如果你也遇到香港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让你最低成本地了解有无解决方法以及具体的建议方案,助你轻松又低成本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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