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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湖南的陈老人夫妇俩自立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儿女陈某。
之后,陈某希望通过遗嘱继承房屋时,却发现自己并非继承人。





原来,陈老人病后,其侄儿一直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陪护,陈老于2017年再次设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儿。
而陈某认为,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表弟归还房产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廖军说:“他的女儿虽然是唯一的女儿,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从公序良俗也好,遵从真实意思表示也好,一审法院判决,最后一份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对于一审的判决,陈某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官表示,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廖军介绍,最终,表弟愿意支付陈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陈某不再追究房产所有权,双方完成庭外调解。
法官表示,《民法典》针对有效遗嘱形式的最新规定中,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录像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多份遗嘱的情形下通常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并且必须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中,也是明确了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遗嘱自由,同时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
《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调整
1、《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条文确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实践中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去世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但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遗嘱人无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遗产的情况。
2、新增“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民法典》顺应时代变化,在继承编中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5种遗嘱方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同时,还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使遗嘱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也能使遗产分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
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
二、所有见证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
3.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4.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三、自书遗嘱
1.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
2.注明年、月、日。
四、代书遗嘱
1.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作为代书人代遗嘱人手写遗嘱全文;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见证人(包含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
4.注明年、月、日。
五、打印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3.注明年、月、日。
六、录音录像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内容展示在录音录像中,根据以往判例,最好由遗嘱人口述或由见证人口述后遗嘱人明确认可;
3.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
4.录音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比如展示今日报纸日期、新闻台日期等。
七、口头遗嘱
1.遗嘱人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遗嘱人口述;
4.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
八、公证遗嘱
1.遗嘱人亲自到场;
2.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具备相应资质;
3.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4.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遇到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盲人等情形的,还应制作录像或录音。
资料来源|广州日报 湖南电视台 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