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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件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
案例简介
张姓男子与李姓女子通过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年9月,女儿小娜出生。2013年8月,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娜随母亲李某生活,小娜的抚养费用由张某按月支付。而自离婚至今,经济条件优越的李某一直抚养着小娜,而从未向张某主张过抚养费用。张某经常探望小娜,父女感情也相当不错。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2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其与小娜系非亲子关系。事情缘起自2019年7月,张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体检时发现未见明确精子,符合唯支持细胞综合征。从而,其认为自己与小娜之间并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李某对于小娜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也不能够确定。因此,张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也表示同意。对此,小娜却认为父亲张某对自己非常好,并坚称张某就是自己的父亲,而不能容受任何怀疑。庭审后,小娜通过信函向法院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判决结果
张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应首先提供必要证据,但张某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娜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李某同意做亲子鉴定,本案并不存在夫或妻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定情形。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亲子鉴定工作关乎亲情伦理,一旦启动,可能会给当事人和孩子甚或多个家庭带来不可预料的感情冲击,也可能造成无法逆转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亲子鉴定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亲子鉴定的启动应该作出必要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同意而未成年子女本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应当审慎审查提出申请一方是否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等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做好平衡,当二者出现冲突而无法调和时,应优先考虑前者,向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面倾斜。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亲子鉴定需要未成年人的配合,法院不能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以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果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抵制亲子鉴定,也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怀疑而简单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如果出现了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若被鉴定未成年因故强烈反对进行鉴定,亦应充分理解、考虑未成年人自身意愿,以其利益最大化为先。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