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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入典:财富传承有了新方案 | 和静·家企

遗嘱信托入典:财富传承有了新方案 | 和静·家企 无法不传承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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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高净值人士群体规模日益增长,人们对资产在家族中的有序传承也提出了更迫切的需求。如何有效合理地进行财产代际传承,愈加受到高净值人群的关注。从英美法国家长期实践当中可以发现,单独通过遗嘱分配资产,可能难以与复杂的目标相匹配,而通过遗嘱信托这一法律手段管理传承资产,是更为常见的选择。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的是对私权尤其是对财产权的规范与保护。《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正式将遗嘱信托确定为一项财富传承工具,不仅增加了公民财富传承的灵活性,还解决了传统的遗嘱传承中关注不到的一些问题。


什么是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目的,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标打理信托财产。此前,《信托法》已经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将遗嘱信托纳入法条,与《信托法》遥相呼应。综合来看,遗嘱信托的生效不但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也要符合继承法的要求。



遗嘱信托委托人是财富持有者,也是遗嘱信托目的制定者。在整个遗嘱信托的制定框架中,委托人处于最早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人则是遗嘱信托的利益享有者,受益人自遗嘱信托生效之日开始享有遗嘱信托受益权,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遗嘱信托也可以为胎儿安排相应份额。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信托财产也应当是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与《继承法》相比,遗产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这也使得《民法典》和《信托法》的衔接更加严谨。遗嘱信托行为要求依法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财产在办理登记后才发生效力,并且需要书面形式进行设立。

遗嘱信托与遗嘱的区别

普通遗嘱是一种大家熟知的传统的继承遗产的形式,通常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位或数位;且该继承人是在遗嘱生效时一次性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遗嘱信托的不同在于,该遗嘱并非直接指定分配遗产给其法定继承人,而是以信托的形式,将其遗产指定给受托人(该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受托人在其身后对其遗产(即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根据遗嘱信托的规定对受益人进行分配,这里的受益人通常是普通遗嘱中的法定继承人。


另外,在适用法律规范上也有所不同,普通遗嘱受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而遗嘱信托则除了受继承法律规范约束之外,还需要遵循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



遗嘱信托的优势


遗嘱信托横跨继承法和信托法两个法域,是两者的结合,非常有效地结合了遗嘱信托这两个传承工具的功能。这样的财富传承方式,在以下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第一,财产转移。按照信托法理,信托的设立意味着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在遗嘱信托中,订立遗嘱之人去世时遗嘱生效,而后遗产并非在当前的继承人中分配,而是需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


第二,受托人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做出管理行为,受托人所付义务为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法律默示的最高标准的义务,它要求受托人需勤勉尽责、忠实于受益人。


第三,遗嘱信托所对应的遗产拥有了独立性遗嘱信托中的遗产,不得被继承人们所分割,这与一般遗嘱和遗赠下的遗产不同。遗嘱信托下的遗产虽然由受托人持有、在受托人名下,但是遗产为信托财产,不归属于受托人。受托人的自身风险不波及该信托财产。独立性还意味着信托财产不直接归属于受益人。


第四,遗嘱信托的生效不以受托人的承诺为条件一般认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时生效,遗嘱信托也应遵循此法理。但如果立遗嘱人未事先与受托人达成一致的,可能存在受托人拒绝担任受托人的可能性。这时可依据遗嘱的规定选任;遗嘱没有规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不适合的由其监护人) 另行选任受托人。受托人承诺信托的,信托成立。



正因为遗嘱信托的诸多特征,使得遗嘱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财富传承方式,能够弥补传统继承方式的缺陷


首先,遗嘱信托下的财产独立性,使得遗产不再直接面临分割,而是可以集中持有


其次,信托所具有的灵活性特征,还可以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实现分离,比如股权对应的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诸如参与表决、 选任管理者)可以交由家族成员中部分拥有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来行使,但是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则可以由全体家族成员来共享。


再次,遗嘱信托可以实现在不同的时期,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不同的人享有。例如,一方配偶设立了遗嘱信托,把另一方配偶和孩子作为受益人,并附条件约定在世的另一方配偶如过世或再婚,则该另一方配偶不再享有受益权,届时由子女享有受益权。传统的遗产继承方式是无法实现这样的个性化诉求的。


最后,遗嘱信托可以让立遗嘱人实现多重目的,如将财富照顾多代后代,甚至将未出生的后代作为受益人。这突破了《继承法》的限制, 因《继承法》 仅保护了遗产分割时胎儿的利益,对于以后的后代则无法顾及。遗嘱信托还可以将私益与公益目的同时实现。如财产本身用于受益人的分配,但财产所生收益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但是,设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信托还有许多事项需要注意,不能将其仅仅视为一份普通的遗嘱。除了在保证这份遗嘱本身合法有效之外,还应该结合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架构设计。一份合法有效的信托的设立一般需要审查信托当事人生效要件、信托财产生效要件、信托行为生效要件以及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否则这份遗嘱信托不仅起不到信托的作用,很可能也是一份无效的遗嘱,最终落到法定继承的结果。

资料来源|中国民生信托财富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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