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但真的这样吗?
无奈送养,从此天各一方
到这里为止,你或许以为这是一个团圆美满的结局……
一份遗产,一场风波
三人多次协商无果,大儿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血缘不等于继承权
都说父母子女是血亲,但血亲有两种:
一种是自然血亲,具有生物上血缘关系。
一种是拟制血亲,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自然血亲相同,包括养父母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在我们的案件中,赵玲的亲生女儿,是自然血亲,但她被收养后,就与养父母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也享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同时,她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消除了,既没有赡养的义务,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赵玲的大儿子,在未成年时就同赵玲和继父一起生活,与继父形成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所以他应当和亲生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赵玲和继父的遗产。
在这个案子里,哪怕我们看到了当事人对血脉羁绊的执念,我们仍然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有血缘关系的女儿不享有对生母遗产的继承权,而没有血缘关系的大儿子享有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当然,我们也考虑到小儿子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财产时可予多分,判决大儿子可继承取得90万元,小儿子继承取得150万元。
家,不只是由血缘来定义,更应该是安放亲情的港湾。
资料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