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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婚姻留下的一地鸡毛,再婚家庭的财产该如何继承?|和静·继承

四次婚姻留下的一地鸡毛,再婚家庭的财产该如何继承?|和静·继承 无法不传承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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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知青孙某

在生前共与四名女子喜结良缘

原本平静美满的生活

却在老孙死后翻起波澜

这是为何?

请看今日案例!

01

老知青的四次婚姻

上世纪60年代中期,上海知青支援大西北建设,同在新疆工作生活的老孙与邹某娟恋爱结婚,生下了孙某蕾。由于疆域广阔,夫妻二人的工作单位也并不在一起,可以说是两地分居,聚少离多。随着两人矛盾的不断增加和激化,老孙和邹某娟最终选择了离婚,孙某蕾也改姓邹随母亲一起生活。

后来老孙回到了上海,并认识了第二任妻子陈女,陈女再婚时还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三岁孩子陈某。一开始,三人相处还算融洽,但时间久了,难免产生矛盾。老孙与陈女协议离婚,夫妻约定陈某户籍迁回其生父处,继父老孙不再对其抚养。1998年,陈某出国读书,最后居住在美国,期间,仅回国三次,每次仅在国内停留二十余天,与老孙再无交集。

之后,老孙与刘女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老孙的第三段婚姻结束,双方协议离婚。

转眼到了新世纪,57岁的老孙与高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高某长期照料老孙生活,孙某作为未成年婚生女与老孙长期共同生活。

十余年过去,老孙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母女俩住的房屋产权人是老孙。于是,高某、孙某办理继承公证,并申请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然而,纠纷紧接着来了……

02

半路杀出“程咬金”

原来,老孙故去不久,老孙与第一任妻子的女儿邹某蕾就把老孙的第四任妻子高某和尚未成年的女儿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

法院根据双方诉请,依法追加继子陈某为必要的共同被告,经审理认为,老孙生前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即系争房屋应由老孙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邹某蕾作为老孙与前妻邹某娟所生女儿,陈某作为与老孙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高某作为老孙的配偶,孙某作为孙老的婚生女儿,均可作为老孙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产权。

据此,判决被继承人老孙遗产由邹某蕾及高某、孙某、陈某按份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高某、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03

落下帷幕的遗产分割

四次婚姻,四任妻子,三个子女。老孙的故去,只剩下生活的一地鸡毛。

第四任妻子高某对一审判决的不服,夹杂着她对老孙十几年的陪伴却被前任女儿要求分割财产的不甘,面对几乎不相识的“陌生人”,面对半路杀出来的“程咬金”,她更想为自己和女儿捍卫应有的利益。

其实,作为法定继承案件,本案并不算复杂,争议的焦点只是老孙第二次婚姻中的继子女陈某是否也应该分得一份遗产。

老孙虽然抚养过陈某,但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陈某由生父继续抚养,老孙不再承担抚养费用,而且,老孙与陈某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病故时,二十余年双方再无来往,陈某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孙某某的事实。

故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陈某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鉴于高某长期与之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产权由高某、邹某、小孙按份共有,三人分别享有40%、30%、30%的份额。


一段因婚姻而起的遗产纠纷就此落下帷幕
同样的柴米油盐
有的家庭把日子过成了春暖花开
有的家庭却把原本幸福的生活过得伤痕累累
婚姻也需用爱经营,妥善管理

资料来源|上海二中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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