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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认证的遗嘱,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吗?|和静·继承

香港法院认证的遗嘱,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吗?|和静·继承 无法不传承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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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立下遗嘱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

该遗嘱在内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中

佛山两级法院审理后给出答案

承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案情简介


香港居民邹某于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其妻子赵某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将其名下不动产及动产平均赠予其妻子赵某、女儿邹某兰、邹某洁。

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该遗嘱于2017年4月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并作出《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间,邹某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支出人民币513.3万元,分别转入其在内地的女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的账户。

赵某、邹某兰、邹某洁以邹某红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损害邹某的遗嘱继承人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邹某红等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



法院认为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邹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

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邹某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及于内地财产,故其在内地的存款应当由赵某、邹某兰、邹某洁继承。

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未经遗嘱继承人同意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侵害遗嘱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邹某红等向赵某等返还上述存款人民币513.3万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遗嘱是否有效应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去世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4.1施行)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10.1施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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