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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婚发现老公背着百万债务,我要不要还?”
“前妻跟我生活的时候借贷还不上,这个债我要承担吗?”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这些是现实生活中
备受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结合案例
一起来看看
到底该如何处理
01
案情简介
2006年,41岁的景玉生(化名)在婚恋网站与30岁的王丽(化名)相识,王丽自称英国留学、拥有家庭企业、几十亿财产,两人很快便闪婚了。
但很快婚姻出现问题,王丽在婚内出轨多人,每次用同样的套路骗钱,后王丽因为诈骗徐某某44万元被判刑6年半。
终审判决
判决书认为,王丽向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王丽和景玉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中,景玉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无法证明刘某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与此同时,从王丽的消费开支可看出,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他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玉生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为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从《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在这样的逻辑体系中,当该债务只有一方所签字时,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该如何界定呢?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首先,就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仍然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例如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如果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我们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笔者已在前文中阐述,在此不再赘述。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资料来源|问律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