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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生活中
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而当一方逃避、不尽义务时
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赔偿吗
继北京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了涉及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后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再次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
适用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
请看今日案例!
01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故杨某请求胡某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
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婚生子由胡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胡某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律师说法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全职太太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全职太太,在表面看来是轻松愉悦,但背后付出的辛苦劳动却也只有自己能懂。同时,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因长时间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再次回归社会,回归职场,重新获取生活来源时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离婚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相应补偿时,是于法不悖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经济补偿的提起程序,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若双方在协商不成诉讼至法院的情况下,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否则法官不会自行裁定经济补偿。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