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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男方跟父母就购房款补签借条,法院认定借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和静·家事

离婚前男方跟父母就购房款补签借条,法院认定借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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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

那么对于父母出资性质而言

到底是属于赠予还是借贷?

请看今日案例!

01

案件背景

阿伟和小美在2016年5月结婚,小两口经与双方父母协商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购房期间,伟爸伟妈拿出多年积蓄共96万元交于阿伟去购房,小美母亲也出借给阿伟50万元用于购房。两人有了属于自己的小家。但2019年12月17日,两人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婚房归小美所有,剩余房贷也由小美个人继续归还,双方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人债务各自承担。

2020年7月,伟爸伟妈拿着一张阿伟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9日、借款金额为96万元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阿伟和小美共同归还这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开庭当天,老两口认为96万元有阿伟出具的借条,且用于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婚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两口应当共同归还96万元借款,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阿伟同意伟爸伟妈的诉请。

小美认为老两口与阿伟之间没有真实借贷意思,因小美和阿伟离婚且约定婚房归小美所有,因此阿伟一方希望通过诉讼获利。实际上,96万元是老两口对小两口的赠与,老两口在本次诉讼前从未提起96万元是借款。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借款,小美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未与伟爸伟妈形成借贷合意,鉴于阿伟及伟爸伟妈的特殊关系,若是借款,应当让小美共同签名。在小美看来,借条是阿伟事后补写的,她提出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中,阿伟及伟爸伟妈均同意进行鉴定,但庭后,伟爸伟妈联系法官确认借条是事后补写的,要求不再鉴定。第二次庭审中,阿伟也明确借条实际形成时间是2019年11月,小两口离婚前不久。

02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小美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伟爸伟妈没有证据证明在将96万元交付阿伟时,已经与阿伟和小美达成借贷合意,明确支付款项的性质。事实上,伟爸伟妈从未告知阿伟和小美96万元是借款,未进行事后催讨。涉案借条也是阿伟在与小美离婚前补写,小美不在场,也未在借条上签名予以追认,且两人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提及本案的96万元债务。因此,难以认定小美知情,形成借贷合意。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定性为一方父母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上述第一点的事实,老两口支付款项时没有明确是借款,小美也对老两口所称借款事实不知情,应当认定为是对儿子儿媳的赠与,因此老两口以96万元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阿伟及小美共同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阿伟事后补写借条,自愿承诺还款,是阿伟对自身债务的设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但效力不应及于小美,因此伟爸伟妈有向阿伟个人主张还款的权利。

法院判决阿伟归还伟爸伟妈借款本金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

03

律师说法

当今社会,父母为婚前子女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那么对于父母出资性质而言,到底是赠予还是借贷?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借条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但是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纠纷中,认定出资性质是否属于借贷还应考虑多种因素:

一方面,借条本身并不是此类案件的决定性因素,即使缺乏借条,在原告提供了完整的转账凭证、明确资金流向,被告也无法证明出资属于赠予的情况下,法院亦倾向于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另一方面,当存在借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借贷关系还会考虑当下夫妻感情状况、配偶是否知晓借条存在等因素。

因此,在遇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时候,在明确出资属于出借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签订借条?我们的建议是:要!不仅要,而且在可以灵活处理的前提下要求夫妻二人都对借条都进行签字和确认。

但是,如何去草拟借条?如何在不伤及子女夫妻感情、不伤及家庭关系的情况下,让孩子跟父母签署借条?这又是一个新的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务必事先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尽早用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解决问题。

资料来源|家事法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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