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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能否就共同财产执行提出异议?
符合什么、提出什么,
自己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的财产才能得到更好保护?
笔者对近年审理的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
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相关提示。
请看今日推送!
案件特点及原因
法官释法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程序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被执行人配偶在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通常还会请求法院确认其财产份额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执行异议程序中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确定问题,亦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前配偶可以通过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属于前配偶的财产份额。再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因此,此时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四、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五、被执行人配偶通过离婚诉讼取得确定房产享有所有权的生效判决,亦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唯一住房”并不当然阻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官建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被执行人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主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二、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莫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规避执行的挡箭牌
部分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就能够中止执行,故而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实际上,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希望被执行人不要抱有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与配偶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积极履行才是正道。
三、被执行人配偶要正确主张权利,应以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
典型案例
案例一: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我院在执行某企业与王某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袁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我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故本院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袁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权利并不能排除执行,据此驳回袁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该案例中,被执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过两个途径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第一,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对该房产享有份额。第二,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诉讼中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份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袁某可持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主张对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享有所有权。
案例二:被执行人配偶以拍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中止对50%房产拍卖款执行的异议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我院在执行某公司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董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案外人胡某以该房产系其与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配拍卖该房产50%的拍卖款。
本院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未确认董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董某的执行应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该房产虽登记于董某名下,但该房产系董某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董某的妻子胡某请求分配该房产拍卖款50%的款项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产的,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但可待法院完成拍卖房产的财产处置工作后,依法申请分配该房产50%的拍卖款项。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案例三: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我院在执行步某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在案扣押的该房产。步某之妻林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中有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为由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经审查,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主文部分已经明确载明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的处置方式,林某对此提出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我院对其所提异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此案显示,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异议案件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有所区别,被执行人的配偶以生效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在案扣押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执行异议程序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2019年,我院受理的黄某申请追加邱某的执行复议案件中,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孟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邱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邱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经审查为,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追加邱某为被执行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驳回其追加申请。二中院复议阶段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资料来源|北京二中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