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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抖音打赏女主播,妻子能否将钱要回?|和静·家事

丈夫在抖音打赏女主播,妻子能否将钱要回?|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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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背景

隋某是抖音入驻主播。
2019年6月,孙某注册成为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抖音币,向多位抖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隋某赠送礼物金额达35万元左右(隋某自认30万元左右),后孙某妻子即王某发现孙某在抖音充值的行为并就向抖音主播赠送提出异议,致电有关受赠人员,要求退款,隋某退还孙某5万元。王某认为隋某需全部退款,未得到隋某同意,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孙某赠与隋某人民币30万元(此暂定金额,具体实际金额以申请法院调取的抖音后台数据为准)的行为无效;2、判令隋某将受赠的30万元(此暂定金额,具体实际金额以申请法院调取的抖音后台数据为准)返还给王某。

02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虽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存在事实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不是存在于王某与隋某之间,而是存在于隋某、孙某之间。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一旦赠与人转移财产权,赠与合同就完成,赠与人不可以撤销。再看孙某是否无权处分赠与的财产。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孙某未提供其与妻子财产“约定财产制”,可以认为他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制。现金系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判断财产的性质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处分行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一般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赔偿。第三,处分共有财产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是否正常的人。如果是,当日处分无效,但孙某不属于以上情形。第四,处分人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该行为。因此,孙某向隋某赠与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王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服务亦相应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但并不能当然以此来否定网络直播服务的对价性本案中,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该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隋某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上诉中提出的隋某与孙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的一节,虽然王某在一审中提供了孙某与隋某之间的短信截屏等,欲证实双方关系极其暧昧,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与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上诉中提出的孙某打赏的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处分权,而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孙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隋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王某不得以孙某未经其同意相对抗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律师说法

一、如何定义孙某在平台充值并赠送礼物的行为

孙某充值并向女主播赠送礼物的行为,涉及到三个主体,即孙某、直播平台以及女主播。直播平台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站运营、用户个人中心服务、直播服务等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孙某注册成为用户,可以使用该直播平台的各项网络服务,因此,该合同性质应当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孙某的行为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与此同时,女主播是直播平台的直播服务提供者,为平台用户提供在线解说(直播)视频内容的直播服务,并且可依据结算规则向直播平台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用。因此,从法律上看,孙某与女主播不直接形成合同关系,其打赏行为只是将虚拟道具发送给女主播。要特别说明的是,孙某观看直播的同时,还可以使用虚拟道具所产生的特效增加观看体验、享受其他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乃至羡慕、崇拜,从而在虚拟环境中获得精神满足感。因此,孙某的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二、孙某打赏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行为也属于日常生活所需。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日常生活所需已不限于衣食住行等,其范围不断扩大,既包括物质需求,也包括精神需求。观看直播也属于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再考虑前述原因,故仍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孙某的行为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属于有权处分,行为有效。

三、孙某与主播的私下交往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在一审中提供了孙某与隋某之间的短信截屏等,欲证实双方关系极其暧昧。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孙某虽然跟女主播有私下的聊天内容,这仅能反映孙某对主播可能存在单方爱慕的意思,但无法以此来推断主播的行为性质。该主播在直播间展示才艺、与用户进行互动,也未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或言论违反了法律或有悖公序良俗。当然,如果女主播明知孙某为已婚人士,且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则该行为属于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之行为。


律师提醒

近年来,直播打赏行为一直备受关注,“男孩70天打赏女主播158万”“丈夫生前打赏149名女主播40万”“杭州一厨师盗取老板账户万元打赏女主播”等各种事件频频登上热搜,反映出目前在直播行业存在的乱象。作为新兴行业,直播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例如在脱贫攻坚过程中直播带货、电商助农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直播行业也容易滋长灰色、不雅甚至非法的内容。这就要求直播平台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对直播内容审核、把关。当然,作为用户,也应当坚持理性消费。






案例来源萧山区司法局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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