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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继吴亦凡事件后
歌手霍尊又深陷
人设崩塌的泥潭

近日,霍尊与陈露的感情风波,引发网友对于“分手费”的讨论。这场感情纠葛,孰是孰非暂且不论。
但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这样的事情并不鲜见。
除了曾经喧嚣一时的吴秀波被女友敲诈风波之外
在日常生活中,男女感情破裂约定分手费、甚至因此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01
律师说法
一、法律上对于“分手费”如何认定?
分手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要求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事实上,“分手费”只是一种坊间词汇,并非专业法律术语,亦未规定于任何法律条文之中。其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所报道。
“分手费”在实务案例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单身男女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并已实际履行的,法律并不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单身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及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为双方从事民事活动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所衍生的财产关系。所以,虽然“分手费”并非法律严格意义上的履行义务,但是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愿支付方已经履行的,其并不能以“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例:章雪梅诉刘朴喜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云0302民初2420号判决,认定:章雪梅、刘朴喜二人长期同居生活,且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均未与他(她)人存在婚姻关系,且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被告刘朴喜并不具有与她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因此其自愿与章雪梅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债务纠纷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刘朴喜支付章雪梅350000元分手费,此前被告刘朴喜已支付80000元)有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朴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章雪梅欠款270000元。
2、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婚内出轨),而约定给付第三者分手费的,该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之后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协议等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院一般会认定无效。
例:李桂连诉邓志强合同纠纷一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粤0203民初2300号判决,认定:原告李桂连与被告邓志强发生的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李桂连要求被告邓志强按分手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给付24500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桂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一方婚内出轨并支付“第三者”分手费的,原配权利如何保障?
1、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不应当侵犯配偶方财产权利。
即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即使“分手费”已经支付了,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2、一方婚内出轨并支付“第三者”分手费的,原配有权全部追回。
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两种特殊情形外,只有在夫妻关系解除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第三者接受钱财的行为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
例:胡阿平诉林招君、郑永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做出(2019)浙1021民初5641号判决,认定:被告郑永志与被告林招君发生婚外情,且被告郑永志未经原告胡阿平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林招君,且赠与数额较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损害了原告胡阿平的合法权益。被告林招君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接受无偿赠与,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最终判决被告林招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阿平268000元。
综上所述,一方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第三者并与之签订补偿协议,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赠与第三者,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又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其配偶有权对出轨方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单独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追回,第三者因赠与获得的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案例来源|人民日报、京师律师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