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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遗嘱”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静·继承

“电子遗嘱”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静·继承 无法不传承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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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的财产

订立遗嘱采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口头、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形式

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以微信、备忘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订立的电子遗嘱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但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请看今日案例!

01

案情背景

吕某2和董某系吕某林(已于2016年7月22日死亡)的父母,吕某1系吕某林之子。吕某林生前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一套房屋,在吕某林与周某《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中,上述房屋明确属吕某林所有。

2011年4月13日,吕某林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到期日为2062年4月11日,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019年3月19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保险理赔金额的复函称:因目前客户并未正式申请理赔,具体实际金额请以实际理赔结果为准。

吕某林生前系浙江省人民医院医生,其病故后医院尚有“抚恤金和丧葬费45742元、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的养老金差额1487.82元、养老保险和工资调整清算11591.2元、医疗保险报销18710.48元、G20专项奖5775元、工会爱心基金补助20000元,合计103306.5元”尚未发放。

现吕某2、董某提交2015年12月15日便签纸“今天要做肠镜胃镜检查,如有意外,我的一切归我的父母 吕某林”,认为该便签纸系吕某林的遗嘱,要求法院判决吕某林的遗产由该二人继承。

吕某1则提交了公证书,其中2016年6月17日的备忘录显示,“我的财产分配意见:朝晖房子一套,给儿子。如果我治病由大的需要钱,从这里支付。生命人寿和中国人寿的投资分红保险约30万,75岁可以全部领取,应该有50多万。死亡可以立即领取。这笔钱给我们以前讨论过的家庭基金。我的工商银行里有10几万,其中10万是给父母的。股票有浦发银行,中信证券和小商品城,大约现在卖出,可能有5万元。招商银行基金有3万多,朝朝赢有大约3万多。市民卡惠民金投资5万元,两年期,利息是7,半年付息一次。公积金还没领不知道可以领多少。”吕某1据此欲证明案涉房屋应由吕某1继承。

02

法院审判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提交的“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提交的“便签纸遗嘱”的鉴定问题,经查,在庭前证据交换环节,承办法官曾询问吕某1是否需要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吕某1表示笔记有点像吕某林所写,且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而法院对该证据材料也未采信,故而,法院对吕某1之后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吕某1所提交的“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本院认为,遗嘱行为系要式行为,上诉人主张的吕某林在手机上书写的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内容上难以判断真伪,故电子遗嘱无效。

03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电子遗嘱

电子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计算机系统及软件,以文件、视频、邮件、短信、微博等方式呈现的,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遗嘱方式。[1]另有学者认为,电子遗嘱是遗嘱人对本人遗产的分配意思输入存储于计算机内,在签署具有遗嘱认证的数字签名后,通过网络见证、公证或营利性公司保管的一种遗嘱形式。[2]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专门就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规定了录音录像遗嘱,本文电子遗嘱不包含录音录像方式订立的遗嘱。

(二)电子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关于形式要件的要求。《民法典》明确列举了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关于实质要件的要求。首先,遗嘱设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其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再次,遗嘱要遵循保留必要份额的要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没有保留该必要份额的,应扣除应保留的遗产份额,剩余的部分才可依照遗嘱分配。最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呢?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下,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未规定电子遗嘱这种形式,不符合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要求,此外,电子遗嘱在判断遗嘱是否系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方面也较为困难。当然,若能确认电子遗嘱系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异议的,可以考虑依照电子遗嘱的内容来进行财产分配,但若继承人有异议诉至法院的,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有观点认为,电子遗嘱可以作为法定遗嘱的一种辅助形式。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下,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为确保遗嘱的效力,订立遗嘱应尽量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本文,对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有所了解,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使家庭和社会关系更为融洽。





案例来源|判例研究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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