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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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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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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是否可适用合同法予以调整,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于将《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条款和财产分割条款分开定性。对于涉及人身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的内容适用婚姻法等特别法调整,而对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如婚姻法无特别规定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在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内容能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2020)苏0311民初7022号案件引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对于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的离婚协议,应认定为一个复合型的协议,其中的财产协议属于当事人合意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应接受合同法的规制。
本案《离婚协议》涉及到二被告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为身份法律关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则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分割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民法典》新增条款“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规定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债权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张加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