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他是一位被亲生女儿告上法庭
要求搬离在上海唯一住房的父亲
原本向往着“落叶归根,老有所居,与兄弟姐妹聊叙家常”的他
为何会有如此揪心又无奈的遭遇?
请看今日推送!

01
伊始:缺乏父爱
父亲老刘年少时插队下乡,并在1969年将户口从其父母承租的上海永定路房屋迁到了贵州,在那里结婚生子。
女儿小刘在12岁那年将户口从贵州迁到永定路房屋,可惜父母感情不和,还没等到她长大成人,就一别两宽。离异的家庭环境,多多少少在年少的女儿心里留下了阴影。
02
事由:祖宅动迁
父亲老刘退休后,按政策可以将户籍迁回原居住的永定路房屋。好巧不巧,赶上了永定路房屋动迁,户口回迁的事宜只能搁置。
庆幸的是,动迁组同意将老刘与其哥哥进行分户安置。仍在校读书的女儿小刘因户口在内,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分得动迁款数十万元。
随后,小刘用动迁款购买了安置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03
矛头:居住纠纷
父女俩感情淡漠,父母离婚后小刘也是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可想而知,安置房女儿是不会让父亲居住的,更别提产证加名了。
无奈,老无所居的父亲只得强行换锁入住。如此,便有了本案女儿诉请父亲排除妨害,搬离安置房的纠纷。
父女之间的纠纷,是法律,更是情与理。遇到类似的案件,法官总是忍不住拿起电话,试图帮助双方拉近距离,化解矛盾,挽回亲情。遗憾的是,并非每次都能成功,这次也一样。
电话里,一头是泣不成声的女儿哭诉父亲抛妻弃女的冷漠和无情,另一头是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的父亲恳求有生之年不要流落街头,法官深知多年的恩恩怨怨早已化成父女俩无法跨越的屏障,虽然看不见,但却凿不开。
04
最终:对簿公堂
对于这种案件,判决决不是最佳的选择,但也只能是最后的选择。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女儿名下,依法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其主张父亲老刘对涉案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并要求其搬离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方面,小刘对老刘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赡养应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并不仅仅表现为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文规定。
另一方面,涉案房屋来源于永定路房屋的动迁安置,而永定路房屋正是老刘插队前和退休后的栖身之地。倘若永定路房屋不动迁,老刘可以一直居住,小刘也无法基于社会福利政策无偿取得涉案房屋。因此,涉案房屋实际替代永定路房屋成为老刘在沪唯一居住地,老刘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
鉴于父亲老刘在审理中承诺,有生之年以生活、养老所需居住使用房屋直至百年,期间不会出让、给他人使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我国已经出台了三孩政策,不久的将来,家庭结构将逐渐从三口之家迈向四口、五口之家,和睦、友爱、温馨的家庭关系永远是幸福生活的根本,也是和谐社会永恒的主旋律。
案例来源|上海二中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