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只要审查两个方面:其一,婚姻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其二,婚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那糖尿病这种通常意义上的重大疾病,是否属于《民法典》所指的“重大疾病”范畴呢?来看下面的案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201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260000元,被告置办汽车一辆、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上用品及生活用品等作为嫁妆。
被告女方于2016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为:1、糖尿病(未分型)糖尿病性酮症糖尿病伴有神经的并发症;2、高脂血症;3、电解质紊乱。
出院诊断为:1、2型糖尿病伴有多个并发症,2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2型糖尿病伴有周围循环的并发症,2型糖尿病肾病Ⅲ期,2型糖尿病伴有神经的并发症;2、高脂血症;3、电解质紊乱。
2021年5月原告以被告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1、一审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缔结时婚姻应当慎重,在对婚姻状况不满意时,亦应当理性处理。
对于重大疾病认定,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3)有关××。该条款的适用,应当以疾病严重危害共同生活的人员或者其后代的健康,足以危及婚姻本质为前提。该条款的适用一方面应当保护在婚姻中受到欺诈的一方,另一方面也不能将之适用扩大化。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婚前故意隐瞒病情,仅向原告告知被告的血糖高,未如实告知实际病情,主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婚姻关系,但糖尿病及并发症并不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女方的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是否应撤销男方和女方的婚姻。
男方主张女方罹患的糖尿病二期及并发症属于重大疾病并具有遗传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病症应属通常意义理解的如癌症、心脏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而不属于民法典所指的“重大疾病”范畴。故一审法院认定女方病症不属于重大疾病并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正确。
鉴于人民法院仅就撤销婚姻之诉进行审理,并未就彩礼退还做出具体处理,退还彩礼部分诉讼费用应予以退还。
综上,男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周敏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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