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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合理讨要债款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讨债过程中债务人意外身亡,债权人需承担责任吗?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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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7日晚,重庆市渝北区,敬女士在KTV消费时,看到了欠她47万元债务的曾康(化名)。最近几年,敬女士一直在找他。敬女士拨打电话,要求丈夫伍先生带着之前法院判决的相关文件来与曾康对质,同时敬女士同行的朋友也报了警。
2012年10月,曾康的妻子刘某向敬女士借了47万元。借款之后,曾康和刘某离婚,见两人到了还款日期却一直迟迟不还钱,敬女士便起诉了曾康和其前妻刘某。最终法院判决要求曾康与刘某两人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但执行阶段法院和敬女士一直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当敬女士再次遇到曾康,一行人决定先将曾康带去附近的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同意双方在派出所等待天亮,再议解决事项。早上5:30左右,曾康来到附近医院上厕所,伍先生和朋友在外等候。两人一直没见曾康出来,进入卫生间发现空无一人......伍先生二人几经波折,最后在马路上发现了曾康。
原来曾康为逃避债务选择跳窗逃跑,不幸跳楼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任妻子陈某觉得敬女士一行人的要债方式给了曾康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意外发生,要求敬女士一行人给个说法。
接到报警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曾康现任妻子陈某、曾康的父亲和女儿三人将敬女士、伍先生等四人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0余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陈某等人主张被告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并造成其精神压力和痛苦,以致死者在摆脱被告的过程中从楼上坠落,敬女士等人则否认限制死者的人身自由,以及造成其精神压力。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主观目的是要保证天亮后双方均能够到达法院,以便解决债务问题,并非以此方式获得非法利益,该行为并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原告诉称被告行为给死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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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敏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能迅速把握案件核心本质及判断案件走向,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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