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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倪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8月5日双方在乳山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二、财产处理:3.债权、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债权有中国移动公司乳山分公司欠威海中正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倪某应收款300万元归女方所有,由于此应收账款移动公司不能一次性给付,男方从威海市农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先行支付给女方,支付日期为此协议生效当日……三、本协议财产分割因男方多年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对财产数额不清楚,均由男方自述……本协议生效后,男方若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每年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女方。”
但倪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给王某150万元,现王某要求倪某支付1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经调解无效。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要求倪某偿还欠款150万元及利息;
2.要求倪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倪某承担。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王某与倪某于2021年8月5日在乳山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属于夫妻二人财产的处理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且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故王某要求倪某按协议约定支付1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倪某称离婚协议中所谓其持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的债权300万元并不存在,但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来源及数额均系倪某自述,故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倪某称该离婚协议系王某胁迫签订,倪某可另行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判决:
一、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150万元及利息;
二、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违约金10万元。
04
本案中,倪某虽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受胁迫所签,但未就此申请撤销,根据本案一、二审期间双方所提交证据亦不能认定协议不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依据协议约定支持王某要求倪某偿还150万元款项及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
根据协议约定,倪某若不能按约付款,还应当每年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案中王某虽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但依据协议约定总付款计算,该违约金本身及与利息相加后均不存在明显过高情形,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但是,该年付10万元违约金系针对协议约定所有付款义务而言,若倪某还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王某不得重复主张超过该标准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敏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能迅速把握案件核心本质及判断案件走向,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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