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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公车上安装追踪器,竟然被认定为侵犯隐私?|和静·家事

在老公车上安装追踪器,竟然被认定为侵犯隐私?|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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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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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主张,2020年9月18日,其接到女方的电话,得知女方在其名下轿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当天中午其将追踪器拆除,发现追踪器已经没电了。男方认为,女方安装的追踪器,若高温会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男方为证明其主张,提供通话记录。该记录显示2020年9月18日早上,男方与女方有数次通话。女方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男方提供其与女方的微信记录。该记录显示:女方于2020年9月18日早上告知男方车上安装了定位器,并传送了定位器照片及安装位置照片。女方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男方提供结算单。该证据显示男方于2020年9月18日在北京加达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因检查底盘、清理异物支付费用120元。女方表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女方主张,2020年9月17日,其在男方名下轿车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次日,其就将该情况告知男方。其安装追踪器的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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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1.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女方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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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尽管男方与女方系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

女方在未征得男方同意或事先告知男方的情况下,擅自在男方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女方虽表示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位置,但该车辆日常由男方使用,女方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同时知晓了男方的行程信息,而男方的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故女方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男方的隐私权。女方虽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男方,但针对该主张,女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法院对于女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男方的何种权益受到侵害;
二是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
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

第一、关于男方的何种权益受到侵害问题(隐私权or个人信息)

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本案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女方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女方所侵犯客体是男方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男方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

第二、关于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问题

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女方与男方属于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隐私权利,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的隐私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绝对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只有基于婚姻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

本案中,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女方有权过问甚至调查男方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女方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明显具有违法性。如果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其中就包括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

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

女方虽然通过电话告诉了男方车辆安装定位器的事实,且目的上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女方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男方,但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说明女方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对男方隐私的窥探并非事隔一天的轻微侵害。由此,结合目的、方式,特别是加害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本院亦认为其侵权行为成立。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造成自然人非财产性损害,对受害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便在所难免,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数额符合本案加害的特点,也符合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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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参考(2022)京01民终581号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周敏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能迅速把握案件核心本质及判断案件走向,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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