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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缔结,缘分的结束。从一开始的心动到最后的心死,男女双方往往都经历了深思熟虑与辗转反侧。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应经过考量与协商,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更要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陈先生名下,另有房贷20万元,由双方共同归还。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3月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剩余的房贷由王女士偿还,王女士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5万元。2020年4月,王女士筹钱归还了房贷,并支付给陈先生补偿款15万元。之后,王女士要求陈先生配合履行产权过户手续,陈先生屡次找借口,并以房产已升值,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指出:房产本就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离婚时也曾提出房产归陈先生所有,由陈先生承担房贷,并一次性补偿给王女士12万元,遭到了陈先生的拒绝。
当时陈先生认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拿不出那么多钱,才约定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还多给了陈先生3万补偿款,即便是现在房产有所升值,也不能成为拒绝过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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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静·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