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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竟然被判敲诈勒索罪?|和静·家事

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竟然被判敲诈勒索罪?|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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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案件,小编又不得不搬出来小编常说的那句: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前有丈夫捉奸在床,后有“奸夫”报警求助。最后的结果是,“前夫哥”赔了“夫人”又折兵,丢了老婆坐了牢。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跟小编一起看下去吧。

事情起因是在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的妻子带着孩子去上辅导班,但路某某发现一些异常,尾随妻子来到培训机构,发现妻子随后又坐电梯来到了培训机构下方的酒店房间内,设法开门后,路某某撞见张某和另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在房间内,张某还穿着情趣内衣。

路某某随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打了对方男子刘某某一拳。随后张某离开,路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待在房间内。根据路某某的说法,对方主动提出要对他进行补偿,他索要6万元,对方称拿不出这么多,最终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他25000元,路某某走时还拿走了桌上200元现金。

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6日开庭当日,对方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此前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路某某又悲又惨,更惨的还在后面。

根据刘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他称案发当日,当房间只剩下他和路某某时,路某某曾对他说过,“你是博山(隔壁县)的跑到我们这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等话语。刘某某称,他最初确实向路某某提出过“补偿”,但没想到对方要6万这么多,最终他通过借钱才凑了2万多。

“我当时是想赔偿他两、三千块钱,但没想到他要那么多钱……”刘某某在笔录中称。

路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报警是在案发一个月后,当时正处于路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路某某认为刘某某此举是受到授意让其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2021年11月2日,该案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000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25200元。

法院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路某某不服此案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3月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

辩护人无罪辩护:不能认为“开的条件过高就是敲诈,开的条件可以接受就是维权”

在当日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为路某某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路某某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照片并不是为了曝光二人出轨事实,或以曝光二人出轨事实为由向刘某某索要赔偿。被告人笔录显示,其拍摄照片视频是想作为其妻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并没有对外传播。而对于路某某拳打刘某某的行为,以及说的“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弄山上活埋了”等类似的话,完全是出于泄愤。

同时,配偶权利关乎人格、名誉、感情,以及作为人的自尊。因此,行为人在维权中不能“过度”就是敲诈勒索。对于侵犯人身权的案件,由于精神赔偿没有上限,因此无论主张多少赔偿,都不会超越法律边界。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虽然不允许精神赔偿,但主张权利本身并不违法。即便行为人“漫天要价”,这也只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开具任何条件都是可以的,当事人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不能认为开的条件过高就是敲诈,开的条件可以接受就是维权。

二审法院:上诉人索要赔偿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后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赔偿的问题,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之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被害人刘某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赔偿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上诉人路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虽然被害人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上诉人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被害人最终给付25200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上诉人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综上,上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抚养权已归父亲一方,当事人:将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2022年4月5日,路某某称,自己去年在被羁押在看守所6个月后,刚好这个时候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此前,他向法院撤回了与张某的离婚诉讼。

在从看守所被释放后不久,妻子张某又向他提起了离婚诉讼,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案在去年12月下旬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均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提出自己的观点,路某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另外,其经济能力也无法保障孩子的成长,所以张某并不适合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张某一方则指出,路某某受过刑事判决。

路某某称,在庭审的第二天,张某又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路莫某,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每个星期可以探视两到三次。

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路某某称,他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也从未签署过认罪认罚书。路某某称,自己在被刑拘后,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卧床不起,奶奶是从小抚养他长大的,在他被释放后就病逝,这也让他很自责。

“不管怎么样,我要给奶奶,孩子,和我自己一个交代。”路某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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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周敏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能迅速把握案件核心本质及判断案件走向,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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