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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夫妻店”,能否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要求其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静·家事

公司是“夫妻店”,能否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要求其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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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遇到债务承担问题时,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债务承担责任,可以将该公司视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1裁判要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是以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数量来认定的,而非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或股权归属。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个自然人,不能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进而要求夫妻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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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陶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共同设立某电子公司,陶某持股60%,韩某持股40%。

2018年,某材料公司与电子公司与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材料公司向电子公司供应物料。此后,双方对账确认电子公司结欠货款20万元。因电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款项,材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电子公司,同时主张陶某、韩某系夫妻关系,电子公司应当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由二人对于电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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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个自然人,不能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应由股东证明其财产与公司相互独立。本案中,材料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认定夫妻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对于材料公司要求陶某、韩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材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典型意义


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是否等同于“一人公司”的争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将夫妻关系的股东视同为一个自然人股东,也未规定将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公司视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一人公司及股东的举证责任,要求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区分了公司责任和股东的责任,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小军家事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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