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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照顾家庭,离婚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吗?|和静·家事

全职照顾家庭,离婚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吗?|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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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中往往会有一方对家务劳动承担更多的义务。当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并且由于诸多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于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利益要如何主张如何保障呢?来看下面的解读吧。

1案例一


 张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于2001年结婚。张女士原来在一家纺织厂工作,工资不高;王先生自己经营一家公司,经济实力较强。结婚后,张女士和王先生同王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年事已高,加上又体弱多病,所以,结婚一年之后,在王先生的劝说下,张女士就辞去了工作,在家照顾公婆以及丈夫的衣食起居。2003年,张女士生下一子小王,张女士在家做起了全职的主妇。由于王先生的公司经营得越来越红火经济实力也越来越强,原本日子应该过得更好,但是王先生在跳舞时认识了刘小姐,两人甚至非法同居在一起。事情被张女士发现后,张女士觉得悲愤难忍,而且王先生也没有回头之意,反而提出了离婚的想法。张女士也觉得日子没法过下去了,因此,2006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其丈夫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结婚后在家照顾公婆、孩子以及丈夫,承担了家庭的全部劳动,而且张女士为了照顾家庭也辞去了工作,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王先生不但经济实力较强,而且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作为丈夫,其应该给张女士经济补偿,法院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


2案例二


被告李先生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经人介绍与原告王女士相识,并结为夫妇,婚后一直居住在王女士的家中,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常发生矛盾,已经多次协议离婚,均因李先生提出经济赔偿未能协商一致。王女士和李先生经常发生矛盾,感情已经破裂,由于王女士不同意支付李先生经济赔偿,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被告李先生辩称:自己是上门女婿,借住在丈母娘家,每个月挣的工资全部交给家用,离婚后自己没有房子居住,也没有什么个人财产,应当给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及法律释明,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女士支付被告李先生2.5万元的共同财产分割款,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离婚后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若仅因为上门女婿的身份请求对方在离婚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3以案释法


1.与以往的《婚姻法》相比,在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方面,《民法典》作出了更有利于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规定。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而《民法典》删除了分别财产约定制的前提,即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均可以向对方要求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即便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经济状况优于对方,其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这里并未限定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经济状况差于对方的条件。


3.对于经济补偿的要求,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在离婚后再行主张将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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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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