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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日后可以追要吗?|和静·家事

离婚时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日后可以追要吗?|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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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某系被告孟某旺与丁某某婚生女,孟某旺与原告生母丁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在济南市济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孟某某由丁某某抚养,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原告母亲丁某某身体出现问题,时常晕倒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生活收入有所减少,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随着原告年龄慢慢长大,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丁某某生活压力变大,希望孟某旺能支付孟某某抚养费。


2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孟某某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抚养费。2019年7月10日,丁某某与孟某旺协议离婚时约定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距离本次诉讼已有两年,随着孟某某年龄增长,生活开支增加,原告母亲丁某某身体问题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故其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相应抚养费。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孟某旺从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开始,至孟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800元,孟某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调解,孟某旺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孟某某独立生活。


3以案释法

1.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2.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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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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