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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兴趣班费用能否计入抚养费中分摊?|和静·家事

各种兴趣班费用能否计入抚养费中分摊?|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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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6年5月生育一女罗小花。双方于2018年7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罗小花由罗先生抚养,因孩子上学的问题暂时随张女士生活,罗先生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双方离婚后,罗小花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张女士为刚幼儿园毕业的罗小花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肯定性答复。


罗先生从离婚之后起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因此,张女士要求罗先生支付罗小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罗小花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另查明,张女士从事幼师职业,罗先生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2裁判结果


武隆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罗小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罗小花所用。


同时,张女士诉请罗先生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因截止到2021年12月,罗小花仍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3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张女士与罗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罗小花尚未参加兴趣班,后张女士为提升罗小花的综合素质,陆续让罗小花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张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未获罗先生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罗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张女士要求罗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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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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