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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当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名下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李某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黄某支付李某补偿款300万元整等。现原告起诉,认为双方系为了购房而办理假离婚手续,被告承诺购房后与原告复婚,现又表示不同意复婚,属于欺诈行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应予撤销或认定无效。
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法院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等,确认双方在离婚前多次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及房屋置换方案,离婚后被告屡次提到“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认定双方系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最终判决,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不能回转。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予以重新分割。
2法官说法
“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是夫妻双方为了特定目的而离婚,双方内心真实意愿并非终止夫妻关系,现行法并未区分所谓的“真假”离婚。“假离婚”的目的各式各样,如为了获取购房资格、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获取低保资格、多获取动迁利益等。通常夫妻一方基于信任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对方名下,但有时另一方在“假离婚”并取得财产后,并不同意恢复婚姻关系并将财产据为己有,由此引发矛盾,甚至发生严重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认识到“假离婚”的危害,避免“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否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3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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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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