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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樊某(女)与张某1(男)曾为夫妻,2019年6月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张某1向自己父母雷某、张某2转款96万余元,其中包含生日红包、房屋还款等。因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故樊某再次起诉张某1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含张某1转给其父母的96万余元。在本次诉讼中雷某、张某2(张某1的父母)作为第三人。
张某1抗辩:樊某要求撤销自己对父母的赠与,自己不能认可。理由如下:首先,针对该项诉请,属于撤销赠与的撤销之诉,本案案涉离婚后财产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该案中处理;其次,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婚后被告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孝敬父母属于中华传统美德,应被支持和提倡,且该行为一直持续到原被告离婚,并且樊某并没有对此表示反对,第三人张某2、雷某在接受其子张某1的赠与时,是相信张某1的赠与行为已征得樊某同意,故不存在可以撤销的可能。并且撤销赠与应在财产转移之前,本案财产已经转移,不应当进行撤销。最后,张某1因生活困难,曾向母亲雷某借款60万元,现要求被告撤销赠与,实属不当。
2法院裁判
关于张某1转给第三人雷某、张某2(张某1的父母)的款项是否属于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已失效,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替代)的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收入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此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扣除日常正常消费以外,剩余的钱款明细应清晰明了。如果有转给他人的款项,需要如实说明情况,若未进行说明或者款项没有合理去向,则属于私自转移。又,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此种义务包括在生活、精神、感情上对父母尊敬、关心和照顾,还包括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如果夫妻一方给父母的钱是在对自己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则不算作转移财产;如果超出赡养义务大额的将钱转给父母,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则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张某1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向其父张某2转款252000元(备注为房屋还款、家庭费用),向其母雷某转款714580元(备注为节日红包、理财钱、治病花销等),合计转款966580元。庭审中,张某1称上述转款均系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本院对于其中部分金额(节日红包、日常关怀等)予以认可。但,对于2018年9月26日由被告张某1转给第三人雷某(张某1母亲)390000元、2018年至2019年被告张某1向第三人张某2(张某1父亲)转出的金额固定的房屋款合计252000元,系超出张某1赡养义务转给第三人的大额款项,张某1对此负有说明解释的义务。但张某1并未对案涉390000元及252000元进行合理解释,仅称该转款行为均系对其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并且称樊某对此知情并表示默认,但张某1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第三人对该笔转账用途亦未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因该赠与行为系第三人无偿取得,故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该行为损害了樊某合法权益,樊某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案涉款项并分割的诉请,本院对于其中不超出642000元(390000+252000=642000)的部分予以支持,故樊某应分得321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1(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樊某(反诉被告)515152.8元(321000元+214152.8元-20000元=515152.8元)。
3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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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承凤家事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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