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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离婚就赔偿的“保婚”协议是否有效?|和静·家事

约定离婚就赔偿的“保婚”协议是否有效?|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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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


陈某和李某(均为化名)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有20多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李某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李某和陈某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陈某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李某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李某提出离婚,则李某要向陈某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签订协议后不到半年,李某又到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赔偿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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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婚”协议有效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且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与限制,若夫妻双方为了婚姻稳定,在婚内签订所谓的“保婚”协议,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承担巨额赔偿或净身出户”,涉嫌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即使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约定的,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本案中,陈某和李某约定李某提出离婚要赔偿75万元,属于限制李某的婚姻自由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3婚内签订的协议,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1.约定财产归子女

很多夫妻会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赠与,但是大多数夫妻做约定后并未将赠与的财物交付给子女,仍然是财物的所有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夫妻双方若约定财产归子女但赠与未完成,该约定将面临无效。


2.赠与不动产但未过户

部分夫妻会在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婚后共有或完全赠与给配偶,但实际上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若在婚内约定对不动产进行赠与或处分,应办理产权登记,才发生效力。


3.免除夫妻扶养义务

有些夫妻会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独立,互不承担扶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约定由一方承担对外债务, 而相对人不知情

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进行偿还,且此约定债权人不知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进行偿还,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仍可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4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件来源 | 法律服务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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