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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孩子能否改随母姓?|和静·家事

男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孩子能否改随母姓?|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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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安某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关系,安某轩是两人的婚生女。2017年3月3日,安某某与郭某在博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子女安排中约定:“婚后于2015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安某轩,婚生女安某轩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关于安某轩的姓氏及名字,不经男方同意,女方不得擅自作更改,如有违反,女方主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一次性支付安某某之前所付抚养费;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月,支付方式为一月一支付,直到孩子十八周岁;自2017年3月3日开始支付,每月5日前打到女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博兴支行名下。男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探望婚生女安某轩,男方可每月接走孩子两次。”


协议离婚后,安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安某轩抚养费。安某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安某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变更安某轩随母姓。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安某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安某轩主张其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故判令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某轩自2017年3月份至2021年4月份抚养费共计50000元,并自2021年5月起,于每月5日前给付安某轩当月抚养费1200元,至安某轩18周岁止。又根据公序良俗及协议约定,依法驳回了安某轩变更姓氏的诉求。


3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安某某与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合法有效。安某某未能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安某某与郭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姓名的变更,须经安某某同意,现安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安某轩变更姓氏,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某轩要求安某某配合变更姓氏随母,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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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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