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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和静·家事

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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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内转化为股权后要如何认定这个问题,在婚姻生活风平浪静时不是问题。可一旦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股权的认定和处理就成了一个复杂问题。那离婚时因婚前财产在婚内权如何认定,又如何处理?来看下面的案例与分析吧。

1基本案情


W先生5年的时间,就迅速地完成了原始资本的积累,并在此期间娶妻生子。可孩子出生不久,W先生的妻子M小姐就因无法忍受W先生的经常离家以及疑心W先生出轨,向W先生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二人名下的17处房产和30余家公司股权,并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登记在W先生名下的全部股权和其他资产。


股权的冻结,让W先生立即如坐针毡,大量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署,如在此期间无法完成股权的变更,将面临巨额违约风险。不得已W先生提出同意离婚,但婚前财产不能分割。


W先生所称的婚前财产,实为和M小姐认识前W先生父母代替W先生购置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W先生名下。婚后第二年,由于产业扩展需要,W先生和朋友一起注册了A公司,W先生利用出售婚前房产所得向A公司出资300万元,获取了该公司51%的股权,股权登记在W先生名下。现M小姐主张分割上述股权,认为上述股权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本身就具有一定存款,向A公司出资的30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该股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法律分析


01

什么是股权,离婚分割时特殊性在哪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A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根据出资和协商享有的投资占比即为股权,又叫股东权益。股东根据股权占比享有对A公司的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


A公司作为一个只有两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人合性特征非常明显,即使诉争股权为夫妻共有,只要另一个股东不同意M小姐受让该公司股权,法院也不能将股权判决归M小姐所有。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在股权无法判决M小姐的情况下,如何就股权作出折价补偿,这也是实践中非常复杂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单独讨论婚前财产转化为股权权属认定的意义。

02

婚前财产婚内转化为其他财产时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可能发生转化的多种情形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述规定给出婚前财产原则性的保护意见,即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孳息和自然增值仍随原主。考虑到个人投资仍需靠双方或一方投入体力、脑力劳动进行生产运营方可产生相应价值,前述司法解释在第二十五条另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因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投资收益、增值或分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毕竟在不涉及其他共同体利益的情况下,倾向于认定婚前资产转化为婚后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收益为共同财产,更易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

3
司法实践

01

从证据层面能够得出婚后取得的财产系

婚前财产转化的,直接认定为个人财产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3704号


裁判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该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幼儿园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04年开办设立,并认可上述幼儿园开办前期的准备资金大约为14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现左×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收据以及《房屋租赁转买卖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左×为开办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幼儿园向案外人赵大为进行借款,并在借款无法按约偿还后,通过向赵大为出售其婚前房屋的方式对上述借款以及赵大为对该幼儿园的投资款予以折抵。从借款与投资款的数额、合同签订的时间看,均与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幼儿园的开办时间与准备资金基本对应。本院认为,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幼儿园为其婚前财产的转化,该幼儿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判决对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幼儿园的性质认定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02

从证据层面无法证实夫妻共同财产系婚

前财产转化而来的,

不予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来源: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9832号


  裁判内容:武广写字楼房屋首付款为312,450元,绿茵仁居房屋首付款为217,583元,舒某抗辩两套房屋首付款中大部分(20万+21.7583万)均来源于其婚前财产,但从银行转账记录分析,舒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尾号5996)两笔款项(206,439.02元及250,829.84元)的取得均来自于其父舒辉钧名下的两笔存款(206,439.02元及310,829.84元)且时间分别为2004年4月5日、2005年4月22日,两笔款项均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后时隔一年,无证据佐证舒辉钧名下两笔款项系舒某个人婚前财产;从时间上分析,舒某向周某1转款20万元时间为2005年5月19日,并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直接用于支付武广写字楼房屋首付款312,450元中20万元,舒某支付绿茵仁居房屋首付款的时间为2005年7月19日,取得款项到对外支付款项期间,舒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尾号5996)还有多笔流水往来,加之货币本系种类物,并非特定物,且具有流通性,在流通过程中无法一一对应,故对舒某认为两套房屋首付款均来源于其婚前财产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两套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首付款的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偿还均发生在婚内,并无直接证据房款系舒某婚前财产支付,故本院认定两套房屋均系双方夫妻共同,应予依法分割。关于舒辉钧向舒某两笔转款若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可另案主张权利。


4律师建议

1

重视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


为了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防止因索财目的而建立的婚姻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各位当事人结婚时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以及签署婚前或婚内协议的方式将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防止婚内产生混同或者离婚时发生争议。

2

婚前财产用于婚后投资入股时,一定要保存好财产流转的凭证。


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但在长时间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夫妻的财产必然会产生混同,且婚前财产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形态转变。若没有婚前财产公证,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在现有的财产中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就成为离婚财产纠纷中频现的争议焦点。


3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对于婚前财产投资的情况起草专业的股权配置方案。


委托专业律师草拟好完备的法律文书,既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在未来不得不离婚时成为解决纠纷的可靠依据,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避免夫妻双方彻底反目成仇。对于重大的婚前财产置换或处分,如股权、合伙企业份额、个人独资企业等,建议委托对婚姻家事纠纷处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起草相关协议、拟定详细的交易方案,确保重大的婚前财产不至于因财产形式的转换而沦为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来源|齐家家事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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