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1案情介绍
2020年,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其中一份协议约定,男方与女方夫妻于2019年共同购买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于顺城区,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双方约定将上述房屋使用权为女方个人所有。以上协议是我们真实意思表示,如因此导致上述房屋出现产权纠纷,我们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日,双方依据该两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该房屋及车库办理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所有权人均为女方。
2
诉讼请求
3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签订了两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根据其中的约定将房屋及车库的所有权变更为被告所有,该约定及过户行为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男方的诉讼请求。
4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安度晚年是每一位老年人的美好愿望。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案涉房产物权已实际变动。
上诉人男方与被上诉人女方年事已高,二人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约定之,是出于相互扶助终老的意愿。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到一年时间,上诉人男方,因病住院,出院后需专人照料入住养老院居住养老。上诉人男方现只有退休工资收入,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情况不足以支付现需的养老费用、疾病救治费用;而被上诉人女方也患有基础疾病,且年近七十,照顾自身正常生活亦属困难,苛求其对上诉人男方常年专业级照料也不符合常情。
生存权高于其他权利,如何保证上诉人男方日后看病、养老是本案须考虑的现实问题。房产是不动产,是每个家庭主要财产,是人生出现特殊情况时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的约定是房屋使用权为被上诉人女方个人所有,但最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归被上诉人女方单独所有的登记。双方当事人如此约定、办理房产登记,一是没有考虑到今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尤其是上诉人男方方除工资外没有任何财产辅助生活、尚需大量财力保障生存的情况;二是无法增进夫妻二人感情并无利于敦促女方积极履行夫妻扶助的义务。
上诉人男方出院后入住养老院需被上诉人女方在日常生活、精神上、经济上等等的各方面扶助,虽有诉讼因素导致及被上诉人女方有病无法亲自照料上诉人男方的客观情况,但被上诉人女方未对上诉人男方进行精神上的抚慰,诉讼中依然称不同意将约定的事项变更回原有状态,更无将房产进行变价进而对上诉人男方养老的明确意思表示。相对于上诉人男方愿意将价值较大房产自有份额给予被上诉人女方的行为,现阶段情况对于上诉人男方来说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变更房产登记后一年内,上诉人男方提出诉讼,请求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因二人关于该房产的约定是房屋使用权为被上诉人女方个人所有,既二人只约定的是房屋使用权问题,并不涉及所有权,且登记所有权问题非本案处理范围。综合以上情况、考虑本案实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签订的两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效,该房产归男方和女方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抚顺市顺城区房产归男方、女方二人共同所有;
三、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 往期文章▐

周敏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能迅速把握案件核心本质及判断案件走向,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上下滑动了解律师详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