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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父亲的房屋被拆迁,另一方能获得拆迁权益吗?|和静·家事

离婚后一方父亲的房屋被拆迁,另一方能获得拆迁权益吗?|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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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原告戴某与被告季某于2018年1月24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家庭财产、无房产、无债权债务等。后原告在2019年办理户口时得知被告有房屋且已被拆迁,并通过政府热线确认被告已领取了相关拆迁利益。因被告多次拒绝与原告协商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款860580元。


被告辩称:某组19号房屋系被告父亲建造,被告父亲并没有将该房屋送给原被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面的签名也不是被告本人所写,而是被告父亲签名,且被告未授权其父亲签名;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曾在某组购买或建造房屋,故原被告不应该且未曾享有拆迁利益;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在家庭财产及其他项中认可无财产。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拆迁),该协议所载明的拆迁权益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季某虽辩称该涉案房屋系其父亲所有,并未送给原被告,但根据季某本人签字确认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项认定表,季某父亲户在征收补偿分2户,其中一户的人口分别为季某、戴某,分得房屋面积106.42㎡,故季父已在拆迁前将部分房屋赠与原被告。

被告虽辩称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离婚时,原告明知房屋存在拆迁利益且明确予以放弃,且根据被告当庭陈述,其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签名均由其父亲所写,与原告戴某所作其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不知晓拆迁补偿利益的陈述一致,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原被告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未对上述利益进行分割,现原告请求分割该利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利益应如何分配,本院认为,根据某街道房屋有效面积认定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为被告父亲,被告系在拆迁时经过分户方取得拆迁合同签订资格,被拆迁房屋面积亦来源于原产权人季父的赠与,另因原告戴某亦当庭陈述其在2016年至2018年离婚期间一直居住在另一区,未参与征收,故考虑到利益平衡,本院认定补偿款项中的搬家费5321元、提前搬家奖励106420元,原告戴某不应分得。综上,因被告季某已收到拆迁补偿款860651.72元,故应支付原告戴某374455.36元[(860651.72元-5321元-106420元)×5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445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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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是双方在离婚之后产生的拆迁利益,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新产生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关键。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安置人口等因素综合判断。

  文章来源|浦口法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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