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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原告戴某与被告季某于2018年1月24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家庭财产、无房产、无债权债务等。后原告在2019年办理户口时得知被告有房屋且已被拆迁,并通过政府热线确认被告已领取了相关拆迁利益。因被告多次拒绝与原告协商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款860580元。
被告辩称:某组19号房屋系被告父亲建造,被告父亲并没有将该房屋送给原被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面的签名也不是被告本人所写,而是被告父亲签名,且被告未授权其父亲签名;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曾在某组购买或建造房屋,故原被告不应该且未曾享有拆迁利益;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在家庭财产及其他项中认可无财产。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拆迁),该协议所载明的拆迁权益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季某虽辩称该涉案房屋系其父亲所有,并未送给原被告,但根据季某本人签字确认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项认定表,季某父亲户在征收补偿分2户,其中一户的人口分别为季某、戴某,分得房屋面积106.42㎡,故季父已在拆迁前将部分房屋赠与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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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文章来源|浦口法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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