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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房抵债的形式将房屋赠与情人,无效!|和静·家事

用以房抵债的形式将房屋赠与情人,无效!|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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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李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7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开始,何某与陈某相识,后2009年何某到吉林从事工程工作,双方正式确立不正当关系直至2018年。


2013年何某与吉林市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以658,931元价格购买房产一处,之后何某与陈某经常在此共同居住。李某对此并不知情。


在无实际借款发生的情况下,2012年3月5日何某曾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陈某款项83万元并承诺还款日期为自借款之日起一年。后陈某于2014年8月20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偿还其借款83万元及利息2.5万元。2014年9月1日,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主持诉前调解,何某与陈某达成了诉前调解书,同意何某以房抵债并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2015年6月19日,何某向案涉房产开发商吉林市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发票,同时申请将案涉房屋购买人变更为陈某,后该房产更名过户到陈某名下,现案涉房屋权利人为陈某。


何某(男)、李某(女)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何某赠予陈某(女)房产的行为无效(价值67万元);
2.陈某返还该房产(腾迁)并协助何某、李某将争议房产变更至何某、李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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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以房抵债系出于与陈某保持婚外同居不正当关系的主观目的,其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赠与。何某这种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显然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在李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共有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序良俗,因此何某赠与陈某房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受赠人陈某应当返还受赠房屋。陈某辩称系因债权债务问题该房产系以房抵债形式取得,但结合陈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故对陈某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陈某取得上述案涉房屋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没有善意取得的基础,且双方的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依法都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

一、确认何某赠予陈某房产的行为无效

二、陈某返还房产并协助李某、何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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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何某作为妻子李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在婚姻关系中本应该尊重爱护妻子,关爱教养孩子,为营造和睦幸福的家庭努力付出。但其在孩子需要照顾的时候,他却抛弃家庭,枉顾妻子的信任,在十多年年婚姻生活中有长达近十年的时间将家庭收入用于维系与他人的两性关系,打碎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的基石,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也影响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父母、亲属,甚至会对社会生活稳定产生影响。何某的出轨行为,给整个家庭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尤其是对妻子孩子的伤害着实让人惋惜。

本案作为被告的陈某,在自己的花样年华里,本应经营一段关系健康的恋爱,却因缺乏对婚姻的敬畏,违反公序良俗,触碰法律底线,将自身幸福希望寄托在他人婚姻破碎的基础上,实属不该,希望以此为戒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

本案作为原告的李某,也许再多的财产返还也无法与一个健全美满的家庭相提并论,但法律支持返还的立场体现的不仅是对于婚姻中守约方的支持和婚姻关系中平等地位的保护,也是对于优良家风的维护以及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希望李某和他的孩子能够感受到这份正义之光的温度,早日走出此事带来的阴霾。

  案例来源| (2021)吉02民终3716号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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