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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被继承人的债务,是否当然追加其继承人为被告?|和静·家事

香港被继承人的债务,是否当然追加其继承人为被告?|和静·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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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19年6月8日,文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庄某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一年,利息每月1.5%。到期后文某未能归还欠款。2020年9月9日,在谢某一再要求下,文某指示庄某还款并表示所还款项视为对庄某的借款。庄某经与谢某协商一致,本息予以清偿。庄某还款后多次催促文某还款未果,于2020年10月11日对文某提起诉讼。2020年12月3日,庄某与文某协商结算资金事宜,文某口头表示同意,不料当月文某意外摔倒昏迷不起,后于2021年3月16日宣告不治身亡。文某A、文某B系文某之子女,为文某法定继承人。文某A在成为文某名下多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庄某多次与其接洽,均遭拒绝或联系不上。


原告庄某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追加文某之妻文麦某、子女文某A和文某B为本案被告。2021年5月17日,庄某以寻求其它合法渠道解决相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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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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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一、本案涉及担保追偿债权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
庄某对文某诉至本院并在文某去世后请求追加被告的请求,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庄某对文某的担保追偿债权,二是文某A、文某B不是上述追偿债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其与本案的关联在于其是文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涉及到继承法律关系。

二、两个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担保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未对适用的准据法进行约定,由于本案的借款协议(包含有担保内容)的签订地、履行地、出借人谢浪、担保人庄成的所在地、庄成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

对于继承法律关系,文某A因身亡导致债务履行不能,涉及财产债务承继的问题,属遗产继承事项。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庄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文某遗产存在遗嘱继承等情形,文某A、文某B未出庭应诉,本院暂无法确定文伙泰是否立有遗嘱。由于庄某按照法定继承的标准来确定本案的被告,故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亦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确定本案适用的准据法,即本案应以文某死亡前的经常居所地确定相关继承关系的准据法。被继承人文某系香港居民,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文某死亡前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经常居所地,因此认定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香港。故香港法律作为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适用的准据法。

三、关于法律查

(一)原告提交的香港律师法律意见书
庄某向本院提交了由香港AA律师事务所郑某律师出具的《香港法律查明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在何种情况下负有清偿义务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陈述。

1.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确定继承人。
在香港,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和分配首先视乎被继承人是否立下有效的遗嘱。如有立下有效遗嘱,继承人的确立和继承人可享有的遗产分配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指示处理。
遗嘱需经高等法院检定,并由法院通过检定后向申请人(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如遗嘱没有委任执行人,由法律认可有权申请成为执行人的申请人)授予遗产认证(Grant of Probate),执行人的身份方得以确立,然后依遗嘱的指示处置和分配遗产。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合资格申办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人士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出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管理人,成功申请将获法院授予被继承遗产的承办证(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然后依法管理和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在何种情况下负有清偿义务。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债务属于其个人责任,在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落入其遗产内,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遗产追讨。惟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及继承人均没有个人法律责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若债权人就死者的债务提起诉讼,被告应是死者遗产的管理人,而不是继承的继承人,管理人的身份和责任只是死者遗产的代理人,并不存在个人承担死者债务的责任(可参阅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4A章)第15号命令第6A条规则)。

3.关于本案
根据该案原告庄某的起诉状内容,被继承人文某欠某的债务应属其个人债务性质。根据香港法律,该债务在文某去世后落入其遗产内,由遗产的资产承担和抵偿,如有不足,债权人亦不能向文某的遗产继承人追讨,盖后者在法律上没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二)法院委托香港律师出具《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
为更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案所涉香港法律问题,香港AB律师事务所林某律师接受我院委托,根据我院提供的材料,就该案在适用香港法律以及参照香港诉讼程序下可能作出的判决结论出具了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为:
1、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a.遗产代理人的职责包括从死者的遗产支付一切殡殓、遗嘱管理或遗产管理的开支、债项与其他法律责任后,才可以分配给受益人。
b.有关债项,遗产代理人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档证明死者的欠款,以确立死者的债项,若有争议,应诉诸法庭解决。死者的债权人如声称死者生前还没有清还其债项,他应向死者的遗产代理人提出诉讼,要求遗产代理人从死者的遗产中清偿其债项。
c.死者遗产的受益人没有责任清还死者的债项,因此债权人不可以向死者遗产的受益人提出诉讼,要求受益人清偿死者的债项。在本案中,庄某声称死者文某生前欠他款项还未清偿,根据香港法律,原告应向文某的遗产代理人或其遗产提出诉讼,要求从文某的遗产支付欠庄某的款项。

2、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香港《时效条例》第4(1)条,基于简单合约的诉讼的时效为6年,庄某的诉讼没有超出时效。

四、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理由
庄某撤诉申请在综合衡量该案所涉及的内地与香港法律规定的差异、继续诉讼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后,本着理性诉讼、经济诉讼的原则,是对于其诉讼权利所作的自主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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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国内继承法是在没有遗嘱继承情形下,法定继承的继承人是当然的债务承接人,除非放弃继承。香港遗产和法定继承都是遗产执行人(代理人)制度,不能按照国内继承法的逻辑想当然追加死者法定继承人为被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文章来源 | 案说湾区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周敏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周敏律师致力于提供婚姻继承、企业主家企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家庭法律顾问、涉港婚姻继承等诉讼及非诉讼家事法律服务

      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善于从争议解决,风险规避及潜在争议防范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家庭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类法律工具,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具有建设性、合规性及实操性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周敏律师思维敏捷、洞察力强,处事稳健,刚柔并济,拥有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深得客户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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