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疯传:2025年8月,美国国税局(IRS)发布了新规,使用亚马逊FBA仓库的国际卖家在美国收入将被认定为"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从而需按利润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但是实际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1.核心逻辑链条:
美国国内法 (IRC) 判定税基:
外国公司/个人在美国从事 “贸易或业务”(USTB) → 其产生的收入属于 ECI(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 结果:默认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税率通常为净利的21%)。
国际税收协定提供保护门槛:
中美税收协定(1984)规定:中国企业在美国的营业利润,仅当构成PE(常设机构) 时,美国才有权征税。 关键保护:若无PE,即使存在ECI,美国放弃征税权。
FBA卖家的核心争议点:
IRS对亚马逊FBA卖家的征税主张,正是基于对 “USTB”和“PE” 的认定:
USTB/ECI 认定:
IRS认为,利用美国仓库(FBA)、本土客服、广告等构成“在美国经营业务”,销售利润属于ECI。
PE 认定突破:
IRS主张:
亚马逊仓库 = 卖家的“固定营业场所”(Physical PE)
美国员工/代理人 = 可能构成“代理型PE”(Agency PE) (即使卖家自身无美国员工,亚马逊的仓储服务可能被归责)
协定优先原则(Treaty Override)的效力:
美国国内法(IRC) 规定ECI需缴税 → 但中美协定限制此征税权。
操作优先级:
协定测试(PE)凌驾于国内法(ECI)之上 → 这是FBA卖家税务抗辩的法律根基。
实务中的关键挑战:
PE认定标准模糊性:
“固定营业场所”是否包含第三方仓库? 亚马逊的“代理”行为是否足以构成Agency PE? (中国卖家通常辩称:仓库为亚马逊资产,自身无控制权)
举证责任在纳税人:
卖家需主动提交 Form 8833 声明协定保护,否则IRS默认按ECI征税。 新协定动态: 2024年新签署的中美税收协定(待生效)可能进一步澄清PE规则,但FBA问题仍需具体案例测试。
结论:
“ECI是征税起点,PE是免税盾牌”。
FBA卖家若想避免美国税,必须成功论证:
(1) 业务模式不构成PE(如仓库非“固定场所”,亚马逊非“代理”);
(2) 合规提交税务申报(如Form 1120-F + Form 8833),主动援引协定保护。
逻辑顺序是: 先看是否 ECI → 再看是否 PE → 最终决定是否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