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成果推广渠道
1、通过内设科研处、成果处、技术转移办公室等自行推广;
2、委托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推广活动;
3、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技术交易市场进行技术推广;
4、参加各类科技成果展览、交易会
路演会进行推广;
5、借助各类专业协会、传统媒体、新媒体、高校校友网络等实施推广活动;
6、主动对接各地政府科技部门、招商部门、人才管理部门开展推广活动。
二、合作方选择
1、选择与科研成果 相关的产业资源和合作经验的合作方,且其有一定的行业地位;
2、有比较清晰的产品开发计划,及市场渠道和客户资源储备;
3、有场景或条件加速产品验证,有足够资源和资金推动产品落地,并有风险承担能力。
三、技术秘密泄露防御
1、培训教育:
加强对技术秘密专业培训,强化保密意识教育;
2、保密约定:
强化与合作方的保密约定,可与职工、访客等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3、场所管理:
落实技术秘密场所保护措施,区分不同区域、根据保密级别采取禁止或限制来访;
4、载体管理:
以隔离、加密、封存、限制等方式,对技术秘密的载体进行分门别类管理;
5、设备管理:
对计算机、电信网络、信息存储等装备设备,采取禁止、限制登录复制等措施;
6、技术扩散:
在科技交流、技术论坛、论文发表等的技术扩散过程中,采取保密宣示、禁止拍照等措施;
7、措施创新:
在技术秘密形成过程中或完成之后,根据技术秘密的具体特点,采取其他创新性生物保密措施。
四、出口合作注意事项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在技术专一合同签署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从技术交易合同角度充分了解合作对方主体的身份情况;
2、对于纳入目录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与境外相关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对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及时申请出口许可证;
3、向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转让技术的不属于技术出口,但如该企业是在自贸区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则可能被认为是技术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