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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一)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一) 贝壳容创孵化中心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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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一)

通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关于支持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4年9月14日



贝壳








关于支持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雄安办字〔2023〕51号)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由雄安新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由责任部门从部门年度预算资金列支。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安全和高效。支持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第三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编制预算,组织项目评审,做好项目跟踪服务。新区财政支付中心负责专项支持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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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鼓励研发创新投入

第四条 支持在雄安新区实质运营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对承担国家、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且符合雄安新区发展方向的,给予最高 1:1 的资金配套,每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为 2000 万元。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在雄安新区设立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生物医药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疏解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的雄安新区院(校)区。

(二)承担国家、省级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生物医药健康领域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公共卫生安全、医疗健康数据等相关的研发创新。

(三)申请主体需在雄安新区有固定运营场所,工作人员在雄安新区缴纳社保或个税。

(四)上述单位成功申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新区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 1:1 配套资金支持;对上述单位成功申报河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新区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 1:0.5 配套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 2000 万元。上级资金及雄安新区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经费。


第六条 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报告、申请补贴资金申报表,加盖公章。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并提供认定证明材料(如文件、名单等)。

3.申报主体在雄安新区运营场所证明及工作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5.申请资金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报流程

1.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雄安新区产业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申报通知(每年不少于一次),编写申请材料并上传。

2.审核。新建片区管委会及三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报送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3.复核。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于收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形成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第三章|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第七条 对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中医药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予以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认定标准

(一)取得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中医药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批复。

(二)按经批复的建设方案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高于30%且不超3000万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 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报告、申请补贴资金申报表,加盖公章。

2.获得国家有关部委认定为国家级创新载体并提供认定证明材料(如文件、名单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分年度投入明细及发票汇总表)。

4.申请资金承诺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报流程

1.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雄安新区产业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申报通知(每年不少于一次),编写申请材料并上传。

2.审核。新建片区管委会及三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报送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3.复核。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形成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平台(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 ),按照实际获得国家、省级专项经费1:1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

(一)创新平台属于现代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产业领域且平台主体为雄安新区独立法人机构或疏解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的雄安新区院(校)区。

(二)自政策印发以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平台,包括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


 第十二条 本条政策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由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自国家或省级资金下达后按1:1配套。


第四章|加快产业生态布局

第十三条 对独立自建产业化基地,且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购置费用除外,下同)超过 1 亿元,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 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认定标准

(一)产业化基地主要用于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领域技术研发、小试中试、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功能。

(二)申报单位应为雄安新区独立法人单位,并为产业化基地产权的实际拥有人。

(三)申报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用)。

(四)按照申报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自申报当年起,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报告、申请补贴资金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加盖公章(含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采购合同及清单、发票明细等)。

3.项目立项或备案证明文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5.申请资金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报流程

1.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雄安新区产业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申报通知(每年不少于一次),编写申请材料并上传。

2.审核。新建片区管委会及三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报送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3.复核。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于收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形成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对在雄安新区新设立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相关生物医药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开办补贴,相关经费分3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第十七条 认定标准

(一)在雄安新区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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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实缴注册资本以企业申报当月的注册资本金额为准。

(三)经认定后经费分3 年按40%、30%、30%比例拨付,且分别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报告、申请补贴资金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加

盖公章。

3.申请资金承诺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报流程 

1.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雄安新区产业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申报通知(每年不少于一次),编写申请材料并上传。

2.审核。新建片区管委会及三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报送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3.复核。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于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形成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第五章|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九条 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区级生物产业示范基地(包括产业园区等),自认定当年起,按照年度运营经费2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 认定标准

(一)申报单位应为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区级生物产业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单位。

(二)新区级生物产业示范基地需具备专业园区管理机构,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具备污水、危废合规处置能力等;载体空间原则上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其中生物医药实验室及制造空间不少于50%,生物医药企业占比不少于80%。

(三)运营费用是指维持示范基地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水电费、维修费、培训及科创服务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报告、申请补贴资金申报表,加盖公章。

2.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3.申请资金承诺书。

4.   国家级、省级、新区级生物产业示范基地(包括产业园区等)认定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报流程

1.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雄安新区产业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申报通知(每年不少于一次),编写申请材料并上传。

2.审核。新建片区管委会及三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报送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3.复核。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于收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形成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基地的相关企业,连续 3 年按照年租金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认定标准:

(一)在新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与国家级、省级、新区级生物产业示范基地(包括产业园区等)等运营主体签署承租合同并入驻。

(三)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的生物医药类企业:

1.团队有一人(含)以上获得国家、省、市级人才评选称号;

2.拥有 1 项(含)以上生物产业产品发明专利,或取得产品临床试验许可,或持有产品注册证并实现产业化;

3.申报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四)自申报核准后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研发或生产性场地租金 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租金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补贴期从实际缴纳租金日期起开始计算,房租滞纳金、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内。(六)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场地在资助期内不12/34对外转租转售,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或生产的,停止给予房租补贴。

(七)本政策补贴与新区其他如主题楼宇、孵化器、总部经济等办公租金补贴政策不叠加享受。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 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报告、申请补贴资金申报表,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运营方与承租方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付款证明等扫描件。

4.申请资金承诺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报流程

1.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雄安新区产业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申报通知(每年不少于一次),编写申请材料并上传。

2.审核。新建片区管委会及三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报送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3.复核。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于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形成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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