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消化酶罚款45万
跨境白皮书
近日,某地发布一起跨境进口儿童消化酶、乳糖酶产品的处罚案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 年 10 月,当事人从国外企业采购涉案食品添加剂后,于 2024 年 11 月上架至 A、B 平台对外销售,并作出以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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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糖酶:“激发宝宝自身乳糖酶帮助快速吸收奶营养”、“即滴即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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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酶制剂:"9 大消化酶帮助酶解食物吸收更全面”、“多维度酶解食物助力营养好吸收”、“食用量本产品参照 GB2760 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与相应的食品混合均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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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 D3:“促进食物中钙吸收”、“新西兰品质管理局质量标准认证”、"DXX 明星原料”、“天然羊毛脂提取 D3MCT 基底油”。
此外,当事人宣称涉案 3 款食品添加剂均通过"RMP 认证”、"HACCP 认证”,但无法提供权威证明材料。
另查明,涉案产品及相关宣传、广告内容已于 2026 年 3 月 14 日从 A、B 平台下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此类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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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媒体报道指出,市面上多款婴幼儿消化酶滴剂按国内食品法规属于“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若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商家可能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从本案判罚来看,监管部门综合考量了跨境进口法规:跨境进口食品符合原产国标准,不一定符合我国法规。若按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论处,通常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