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乌 AEO 互认正式实施政策解读
2026 年 7 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助力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并享受便利措施,现就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互认受益企业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
- 中方企业: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 乌方企业: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AEO 制度认证,且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对方国家通关时,均可享受互认便利措施。
二、主要便利措施
互认 AEO 企业的货物在对方国家通关时,可享受以下四项核心便利:
- 降低查验率:双方海关在风险评估中将互认 AEO 企业视为低风险企业,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 优先查验:对需进行实货检查的货物,承诺优先办理查验手续。
- 专人联络协调:双方海关指定联络员。若 AEO 企业在对方关境通关受阻,可通过联络员机制通报并协调解决。
- 中断后优先通关:若因安全预警、自然灾害等导致贸易中断,恢复服务后,互认 AEO 企业的货物享有优先通关权。
三、中国出口企业操作指南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需将 AEO 编码告知乌方进口商。编码格式为:AEOCN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例如:AEOCN123456789)。由乌方进口商按当地规定申报,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便利。
四、中国进口企业填报规范
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须在以下栏目填写乌方 AEO 编码:
- 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
- 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
填写格式:国别代码(UZB)/9 位企业编码/III(例如:UZB/123456789/III)。
注意:享受此便利的中国进口企业无需必须是 AEO 企业(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除外),只要交易对手为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即可。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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