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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尔、AMD、TI 出口管制责任之争再有后续

英特尔、AMD、TI 出口管制责任之争再有后续 出口管制合规研究
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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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国会已经通过ECRA建立全国统一的出口管制体系,并将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交给总统、美国商务部长及其他联邦机构。四家公司因此认为,如果法院认定联邦法律已经完整覆盖这一监管领域,德州就可能无法再通过侵

 

近日,德州仪器、AMD、英特尔和贸泽电子向美国得克萨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新一轮驳回动议,要求法院驳回五组乌克兰平民提交的第二次修正起诉状,并不再给予修改机会。

五组乌克兰平民及遇难者家属在2025年12月起诉上述四家美国半导体企业。原告称,相关企业生产或销售的芯片和电子元器件最终进入俄罗斯导弹、无人机等武器系统,并造成原告本人或其亲属伤亡。

2026年7月1日,法官菲茨沃特驳回原告第一次修正后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充分陈述四家企业行为与具体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没有提出能够成立的注意义务。不过,法院没有接受四家公司提出的美国联邦法律优先抗辩,并允许原告继续修改起诉内容。

一个多月后,四家公司再次要求法院驳回诉讼。除因果关系和注意义务等原有争议外,一个新的问题开始凸显:德州侵权法能否在美国联邦出口管制制度之外,对企业增加更高或不同的出口管制合规义务。

原告仍未锁定造成伤亡的具体芯片

四家公司首先继续质疑原告能否建立具体产品与伤亡之间的联系。

原告引用公开报告和战场拆解资料,说明英特尔、AMD和德州仪器等企业的元器件曾经出现在俄罗斯武器中。但原告目前仍未能确认,造成五组原告伤亡的具体导弹或无人机是否安装了四家被告企业的产品。

原告还提出,俄罗斯武器采用相对标准化的设计。四家公司对此指出,调查人员曾在同型号Kh 101巡航导弹中分别发现英特尔和AMD生产的FPGA,部分回收元器件还属于仿冒产品。因此,其他俄罗斯武器曾经使用某家企业的芯片,并不足以证明造成具体伤亡的武器也使用了同一企业的产品。

四家公司还指出,原告目前仍未具体说明相关芯片经过哪些企业和交易环节进入俄罗斯武器。产品从最初销售到俄罗斯军方使用,可能经过分销商、经纪商、转售商和多个第三国企业。

产品销售时间也存在类似问题。法院此前注意到,部分俄罗斯武器中发现的德州仪器芯片生产于30多年前。如果原告无法确定涉案芯片何时制造和销售,法院也难以判断企业当时是否已经能够合理预见相关军事用途风险。

在注意义务方面,四家公司还援引德州最高法院2021年的In re Academy案。该案涉及零售商出售一支后来被用于大规模枪击的半自动步枪,德州最高法院拒绝承认基于动产出售形成的“过失托付”诉因。

四家公司据此主张,本案涉及的只是普通半导体,而且产品还经过多个中间环节,因此更难以要求企业对第三方后续使用产品的行为承担注意义务。

出口管制要求能否转化为民事责任

原告还试图把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中的企业义务引入德州侵权法,并提出“过失本身”(negligence per se)诉因。

四家公司援引Adams v. Alcolac等判例,主张《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出口管制条例》(EAR)以及相关出口管制和制裁制度没有赋予私人直接起诉企业的权利。

对于这一诉因,争议主要在于,原告能否通过德州侵权法,将联邦出口合规要求转化为企业对第三方承担的民事注意义务。

这项争议还涉及“知道”(knowledge)和“应当知道”(should have known)之间的差异。

EAR规定的“知道”不仅包括实际掌握某项事实,也包括意识到某种情况存在的高概率,以及故意忽视或回避已经存在的事实。同时,EAR规定,如果交易中不存在“红旗”,法规也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出口商一般没有主动调查、核实或进一步追查客户陈述背后情况的义务。

原告则认为,四家公司应当交叉比对战场追溯信息与历史发货记录,调查下游客户,并利用商业贸易数据识别潜在转移路线。

四家公司因此主张,原告实际上试图把州法中的“应当知道”(should have known)标准引入出口合规领域。如果法院接受这一责任理论,企业承担的部分调查义务可能高于EAR本身的要求。

美国的州法能否另设出口合规标准

四家公司此次还重新提出美国法上的“联邦优先原则”。

其中一项主张是,美国国会已经通过ECRA建立全国统一的出口管制体系,并将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交给总统、美国商务部长及其他联邦机构。四家公司因此认为,如果法院认定联邦法律已经完整覆盖这一监管领域,德州就可能无法再通过侵权法增加另一套出口合规义务。

四家公司还提出另一项联邦优先理由。如果德州侵权法要求企业承担不同于联邦出口管制制度的义务,并因此妨碍ECRA和EAR政策目标的实现,州法可能被排除适用。

四家公司此次还增加了外国商务条款抗辩。原告涉及的供应链活动包括菲律宾、印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韩国等地。四家公司认为,如果德州陪审团可以判断哪些外国客户具有转移风险、哪些国际转运路线应当受到限制,一个州实际上可能参与制定美国企业在国际供应链中的行为标准。

出口管制合规责任边界成为新的争议重点

这起诉讼目前仍然面临更基础的问题,包括原告能否识别造成伤亡的具体芯片、能否建立足够紧密的供应链因果关系,以及部分原告是否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与此同时,双方围绕出口管制合规责任范围的争议正在扩大。

EAR通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红旗规则以及“知道”标准,对企业部分出口管制合规义务和责任边界作出规定。原告则希望通过州侵权法加入更广泛的“应当知道”和主动调查义务。

法院如何处理联邦优先原则和外国商务条款,将影响原告能否继续以州法侵权理论追究出口管制合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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