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网站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作为国务院新近施行的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的配套规章,该修订稿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系统性升级。准确理解规则,方能更好地应对境外投资。
了解更多境外投资资讯,
欢迎点击关注下方公众号🔽
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的体系跃迁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业内称"11号令"),并配套出台系列文件,构建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制度骨架。
八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2025年底,中国企业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超过5万家;对外投资存量连续9年稳居世界前三;2025年全年对外直接投资1743.8亿美元,同比增长7.1%。
规模扩张的同时,外部环境日趋复杂。一方面,地缘政治风险上升,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包括强制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要求处分股权、资产等,直接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作出明确部署。原有的管理体系,主要依托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有限、覆盖存在盲区,已难以完全适配新形势。
2026年6月,国务院令第83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34条,全口径将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统筹"服务、管理、保护"三项职能。上位法既立,配套规章自当跟进。8月21日的征求意见稿,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起草,其修订思路明确为:对标对表、问题导向、总体延续、衔接联动。
四大要点:本次修订的核心变化
逐条比对2017年11号令,修订稿由66条扩充至76条,并增设"对外投资保护"专章。变化颇多,对企业具有实质影响的,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此前,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的合规通道十分有限。修订稿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与居民个人。这意味着,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将获得明确的法律依据,投资主体制度由此走向多元化。
但需注意,个人对外投资并非"全面放开"。修订稿授权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备案路径虽已明确,具体监管口径仍有待观察。
这是最具实质意义的制度变化之一。11号令时代,监管重心集中于"事前"的核准与备案。修订稿将监管链条向前向后双向延展:新增"前期工作情况报告"与"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境外再投资报告取消3亿美元门槛,并相应调整提前报告时限,同时覆盖返程投资。监管重心由此从“出境前合规”延伸至“投资进展、运营状态与年度状况”,倒逼企业建立全周期信息管理体系。
针对不分国家(地区)采取歧视性限制、不合理的技术与数据要求、资产权益受损等情形,修订稿完善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并将报告时限由"及时"提升至"立即",适用范围亦相应扩展。此举旨在落实《规定》关于对外投资保护的系列条款,通过投资者及时告知管理部门,形成合力维护海外权益。
安全审查写入规章、对等反制机制入规;法律责任显著加重——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年不受理、一至三年禁入等,主要落实国务院《规定》设定的法律责任条款。
另需注意一处细节: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开展的境外金融市场投资,明确豁免适用本办法,但设置了"控制权""10%整数倍"等安全阀。
未来境外投资竞争的重心
综合背景与制度变化,未来对外投资的发展走向已较为清晰:
趋势一:便利化基调不变,但合规是前提
监管总体延续分类分级模式,核准备案制度保持稳定,企业出海的政策可预期性增强。然而,事中事后监管将持续强化。
趋势二:从"审批便利"转向"服务加保护"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贸促等服务资源。企业出海依托日益完备的国家服务网络。
趋势三:合规能力将成核心竞争力
新增报告制度实质上是要求企业建立内部预警与信息报送机制,合规体系不再是“成本项”,而是“生存项”。
趋势四:个人出海从"模糊地带"走向"有序规范"
居民个人被纳入监管框架,意味着高净值人群与民营创业者的境外直接投融资,将逐步告别规则模糊状态。
总结
对外投资制度已从部门规章跃升为“行政法规+配套规章”的完整体系。本次修订在延续原有核准/备案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补齐了居民个人投资、全周期信息报告、海外权益保护等关键拼图,既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更清晰的行为指引,也为海外资产安全构建了更坚实的制度屏障。新规正式施行后,对外投资管理将真正步入新的阶段。
如需了解更多境外投资最新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或来电咨询18012381208!
推荐阅读
30
07-2026
08
06-2026
30
05-2026
10
02-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