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纳税人具有设置账簿凭证与保管、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报告存款账户信息等事项的义务。
设置账簿凭证与保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须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设立账簿的时限作出进一步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事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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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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