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电子行业涉及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随着世界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作为电子信息产业基础的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也异常迅速。电子元器件正进入以新型电子元器件为主体的新一代元器件时代,电子元器件由原来只为适应整机的小型化及其新工艺要求为主的改进,变成以满足数字技术、微电子技术发展所提出的特性要求为主,而且是成套满足的产业化发展阶段。
近年来中国电子工业持续高速增长,带动电子元器件产业的强劲发展,中国已经成为扬声器、铝电解电容器、显像管、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分立器件等电子元器件的世界生产基地,随着中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人们消费水平进入新的升级阶段,社会对电子信息产品需求将大幅度增长,电子元器件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新型电子元器件层出不穷,现在有人提出“绿色电力电子产业”的概念,这是基于电力电子技术的“节能、高效”特征,随着电力电子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它的巨大作用。尤其目前已进入“后石油时代”,“节能、环保”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这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意不谋而合,新的《环保法》里首次出现生态文明理念,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针对保护生态文明,采用环境信用制度及其他更为强硬的惩罚措施。
针对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等,实际上早在2007年3月1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该《管理办法》是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针对电子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做了以下规定:
一、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
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二、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
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三、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四、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五、 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六、 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上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4、六价铬;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没有按照以上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及进口等行为的,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当前经济形式,认为在世贸组织原则下,同样也是市场准入门槛的环保法令将直接影响各国的产品进出口额。依据欧盟的《指令》以我国电子产品现行环保状况,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而国外产品却可以长驱直入“低门槛”的中国,所以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不仅是为环保,更对今后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具有深远意义。
中国作为生产基地,电子工业迅猛发展,而东莞作为中国电子产品的生产摇篮,加工业一直处于中国的尖端,现在东莞正在向知识型高科技加工业转型,在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并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的前提下,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东莞的电子行业不仅要与时俱进,还要将环保理念植入企业文化,坚持可持续发展,依法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从事研究、生产及销售等行为,将我们的企业文化及环保理念输送去,将我们的产品送出国门,提升并稳固我们这座城市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东莞市电子行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