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综合的产物,其最大特点就是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我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协调制度公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都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而制定的。
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即现行版本)相比,2017年版《协调制度》共有242组修订(其中9组为后续修订)。修订后,4位数品目删除3个,增加1个;6位数子目删除73个,增加235个;另有200个子目项下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归类作了调整。
本次修订《协调制度》与历年有何不同?主要增列与修改了哪几部分内容?对哪些品类调整力度较大?为什么?
本次《协调制度》修订(修订结果即2017年版《协调制度》)的重点则是全球关注的环境及社会相关事务。主要有:
★ 为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贸易量大的农产品增列子目,例如在第3章多个子目项下为部分鱼类品种增列相应子目或调整子目商品范围,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养殖品种鲤科鱼等。
★ 为林业产品修订第44章多个子目,扩大对于木种(特别是热带木)的覆盖范围以更好地了解相关产品的贸易情况,包括濒危物种。
还包括《化学武器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和《鹿特丹公约》中新增化学物质的增列。
一是因应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的需要,对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列。例如,为“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增列子目8539.50;增列子目8702.20、8702.30、8702.40、8703.40、8703.50、8703.60、8703.70、8703.80、8711.60,为新能源汽车、摩托车单独列目等。
二是因应贸易便利化的需要,为贸易量大且存在归类争议的产品新增子目。例如,细分子目5704.20,纳入0.3平方米~1平方米的毡呢铺地制品,以适应地毯产品的贸易实际;为反映瓷砖生产行业的贸易实际,修改品目69.07条文,纳入“饰面陶瓷”,并对该品目项下的子目结构进行重组等等。
另外,根据贸易发展的实际状况,删除了一批品目/子目,例如,品目28.48项下的磷化物;品目84.69项下的打字机;子目9006.10项下的制版照相机等。
2017年版《协调制度》实施后,对我国外贸企业进出口有哪些影响?
此次《协调制度》修订涉及商品范围较广,相应的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调整也会较多,商品税号删除555个、增列937个,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影响是肯定会存在的。
由于此次《协调制度》的修订是全球范围的改动,出口企业在了解《协调制度》修改的内容的基础上,应着重了解相关出口目的国家在转换过程中,商品税号及税号所包含的商品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同时也应关注到税号所承载的相关税率、监管条件等是否有发生变化;尤其对于有协定税率的商品,更应了解相关国家在税则转换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原来的承诺,出口企业的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留等,如有变化应提前做好准备并及时向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届时可能不会在2017年年初就及时实施新版《协调制度》,而仍在使用2012年版《协调制度》或更早的2007年版《协调制度》,对于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企业应特别注意,会存在商品分类上的差异。
由于较多商品的税号发生了变化,除涉及企业实际的进出口利益外,海关及企业同时也需要一段适应期,可能会影响到通关的速度。为了尽快适应这次《协调制度》修订,建议进出口企业可以提前做好预归类意见书,便于了解自身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缩短适应期。
关天之窗 高层都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