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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发票纠纷, 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还是向法院诉讼?

索取发票纠纷, 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还是向法院诉讼? 君合信财税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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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收款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付款方索取发票未果的问题,是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范畴,还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索取发票一方是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还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经济业务(如建安工程、货物销售等)合同,在该项经济活动(如建安工程、货物销售等)完成后,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款项,但乙方没有如数向甲方出具发票。


对于此类收款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付款方索取发票未果的问题,是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范畴,还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索取发票一方是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还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分析

  人民法院是这样认定的:发票管理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范畴,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一方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双方均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此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义务。


  关于是否应开具发票及如何开具发票,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付款方并未提出因收款方未开具发票造成其损失,而仅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的,付款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一审裁定驳回付款方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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